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文件)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师成[2001]8号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管理,促进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进一步提高中等职业学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率,我部组织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试行标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制定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的宏观管理,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必须有学校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依法办学。
第三条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思想政治素质高、管理能力强、熟悉职业教育的学校领导人员。校长应具有三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教学正、副校长必须具有学士以上学历,并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他校级领导人员应当具有学士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条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必须设立必要的教育、教学和管理机构。
第五条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必须具备基本办学规模。城市学校(以下简称城市学校)在校学历教育在校生人数960人以上,县、镇和农村学校(以下简称农村学校)600人以上。
第六条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必须拥有一支结构合理、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城市学校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55人,农村学校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35人。专业课教师人数应不少于学校专任教师人数的5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2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教师。
第七条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必须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
校园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及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面积城市学校不少于2万平方米(约30亩),农村学校不少于3.3万平方米(约50亩)。
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工宿舍及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城市学校不低于15000平方米,农村学校不低于10000平方米。
体育用地:必须有200米以上环形跑道的田径场以及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
图书馆、阅览室:必须适应学校规模,满足教学需要。每名学生适用的纸质图书不少于30本。城市学校有100多种报刊,农村学校有60多种。教师阅览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分别不少于教职员工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
必须具有与专业设置相适应、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和实践设施设备。设施设备必须规范、实用,有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习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
必须具备应用现代教育技术、实施现代远程职业教育教学和管理信息化所需的软硬件设施和设备。
第八条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必须具备符合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的教育教学文件。
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经费按照国家《职业教育法》和地方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和落实。办学和正常教学等任务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所需资金必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保障。第十条本标准是设置中等职业学校的最低标准,适用于各级政府部门、行业、企业举办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边远贫困地区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规模和相应办学条件可适当放宽。具体标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标准制定。
体育、艺术等特殊类别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规模基本要求和相应办学条件由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公布。
第十一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标准发布前教育部制定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同时废止。
中等体校设置标准(试行)
2001年11月1日
体群字[2001]167号
第一条为加强中等体校宏观管理,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率,培养高水平竞技体育人才,根据中等体校特点,特制定本标准。体育和教育。
第二条设立中等体校必须有学校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依法办学。
第三条设立中等体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体育工作的学校领导人员。校长应具有三年以上学校教育、体育工作经验。负责教学培训的校长和副校长必须具有学士以上学历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他校级领导人员应当具有学士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条设立中等体校,必须设立必要的教育、教学、训练、管理、科研、服务机构。
第五条设立中等体育学校必须具备基本办学规模。学校一般在校学生不少于300人(其中体育班学生占不少于60%)。
第六条设立中等体校,必须拥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教练员队伍。专兼职教师一般不少于20人(其中专任教师比例不低于80%),专职教练员一般不少于22人。专业课、文化课教师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七条设立中等体校,必须有与学校规模和专业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
校园(不含教工宿舍及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占地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约45亩)。
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工宿舍及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不少于15000平方米。
基础训练设施:要有田径场和综合素质训练室。
设有田径项目的学校应当有400米标准田径场;没有田径项目的学校应当有圆形跑道200米以上的田径场。
专项训练设施:必须有学校体育赛事(专业)所需的场馆、大厅、房间等设施设备。
科研设施和设备:必须具备必要的科研设施和设备,保证科学选材和科学培训,并配备专职和兼职科研人员。
图书馆、阅览室:必须适应学校规模,满足教学和培训的需要。学生人均印刷图书不少于30本,报刊50余种。教师阅览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分别不少于教职员工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
教学实验设施和设备:必须具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需要的实验设施和仪器;必须具备能够应用现代教育技术、实施现代远程职业教育教学和管理信息化的软硬件设施和设备。
第八条设立中等体育学校,必须具备符合国家和地方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要求的教育教学文件。
第九条中等体校经费按照国家《教育法》、《体育法》、《职业教育法》及地方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和实施。办学所需资金投入和正常教学、培训、科研、后勤等工作所需经费必须有稳定可靠来源和切实保障。
第十条本标准是中等体育学校设置的最低标准,原则上适用于全国所有中等体育学校。
第十一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200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