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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修订)(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修订自什么时候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5-03-07 08:33:52 义务教育 885次 作者:合肥育英学校

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

第一条为了发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省的实际情况。

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修订)(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修订自什么时候起施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用人单位中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补充、更新、拓展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完善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的教育。质量,增强创新能力。

第四条继续教育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教学、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继续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政策,支持和引导用人单位自主实施继续教育,鼓励专业技术人员自愿参加继续教育。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负责本系统和本行业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第七条省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制定全省继续教育规划,编制继续教育科目指南;组织开展继续教育理论研究,促进继续教育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健全继续教育服务体系,收集、提供、发布继续教育供需信息;有条件的,应当开设继续教育网站或者在部门门户网站上开设继续教育网页。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根据本省继续教育规划和继续教育学科指南,结合本系统和行业特点以及知识结构和素质,科学设置继续教育内容。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制定本系统和行业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继续教育计划,对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考核和登记,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机会。状况。

第十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同时,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和其他待遇。

专业技术人员对侵犯其参加继续教育权利的行为,可以向本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申诉。受理投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并答复投诉人。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参加继续教育:

(一)参加各类进修班、培训班、培训班;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等单位进修;

(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

(四)接受现代远程教育;

(五)参加高等学历教育;

(6)所在单位组织的学习和考核自学;

(七)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内容,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和所在单位组织的培训除外。

接受单位聘任并参加脱产、半脱产继续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工资、社会保险等福利与在职时相同。

专业技术人员需要兼职、半脱产参加继续教育的,必须征得所在单位同意。用人单位与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鼓励和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利用业余时间进行自学。自学的内容应当适应专业技术岗位的需要。

用人单位应当考核确定专业技术人员的自学时间,折算为在校时间。自修学时的计算和认定办法,由省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其中,高级、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40学分,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32学分。

第十五条继续教育实行注册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后,可持相关证件、证明到所在单位报名参加继续教育。所在单位应当在继续教育证书上持续记录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基本情况,并将其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条件之一。

继续教育证书按照省人事行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省级人事行政部门设计继续教育证书格式时,应当征求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的意见。

第十六条依法取得办学资质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可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发挥自身优势,面向社会开展继续教育培训活动。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开展继续教育,可以自行选择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确定适合本单位需要的培训内容。

第十八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培训范围、培训师资、培训地点、收费项目和标准等。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广告必须合法、真实,不得含有虚假内容、欺骗或者误导。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省级物价、财政部门关于培训考试费用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认真执行继续教育教学计划,选聘理论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担任教师,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并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做好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的考核,如实出具相关证书。

第二十条实行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考核评价制度。省级人事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定期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评价。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人事和有关行政部门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经费。

用人单位的继续教育经费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继续教育所需资金可以在项目资金中列支。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法律、法规规定的继续教育的,其费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参加单位安排的继续教育的,费用由单位承担;自行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其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或者按照所在单位约定解决。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应当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登记或者未如实登记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由人事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习任务的,其所在单位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追缴继续教育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缓聘或者解聘。技术岗位。

第二十五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或者违规收取培训费用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物价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证明的,所出具的证明无效,由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条人事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继续教育管理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的对有关人员、其单位或者上级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的继续教育,按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注:政策信息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您想查询最新相关消息,请参阅官网发布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