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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教学特征,义务教育阶段教学特征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09-04 16:30:24 义务教育 0次 作者:合肥育英学校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教学特征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义务教育阶段教学特征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义务教育三个特征的地位?

强制性、普遍性、基础性。

义务教育阶段教学特征,义务教育阶段教学特征有哪些

义务教育三个特征:

1.强制性。又叫义务性。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义务教育的国家强制性,是义务教育最本质的特征。它指义务教育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推行和实施。义务教育不仅是受教育者的权利,而且是国家应尽的义务。国家要依法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为了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必须伴之以系统、完善的立法、执法和监督体系,依靠国家法律的强制力予以保证。在我国,只有义务教育和扫盲教育能够强迫一定的教育对象接受一定程度的教育,并为法律所规定和允许,其他任何教育制度都没有这种权力。...

义务教育阶段课程计划的三个特征是什么?

义务教育阶段课程计划的三个特征是强制性、基础性、科学性。义务教育,是根据宪法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其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教育的制度。义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和免费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公益性、普及性的基本特点。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小学六年,初中三年;部分省市为小学五年,初中四年),这一规定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是适当的。

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特征是什么?

我国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特征是普遍性、基础性和强制性。普遍性是指国家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全部或者大部分学费。这是世界各国义务教育的一个共同特点。

基础性,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所有到了一定年龄的儿童、少年都必须上学,完成九年的义务教育,并且要以良好的态度学习掌握必要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基本方法和基本态度。

强制性,义务性也叫强制性。监督、劝说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义务教育是义务教育的最基本特征。这意味着义务教育应当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来实施和推行。义务教育不仅是受教育者的权利,更是国家的义务。

义务教育具有突出的特点?

义务教育是强迫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

(1)强制性,又称义务性。包括两层含义:一是适龄儿童必须接受教育;二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

(2)免费性,又称公益性。义务教育是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教育。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动员社会力量捐资助学,学校应积极改善办学条件,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条件,父母和监护人负有保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

(3)普及性,又称统一性。原则上义务教育覆盖我国所有适龄儿童、少年,也包括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盲、聋、哑、弱智和肢残的儿童、少年

政治题,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特征是什么?

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特征是:强制性、普遍性、基础性。义务教育三个特征:

1.强制性。又叫义务性。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义务教育的国家强制性,是义务教育最本质的特征。它指义务教育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推行和实施。义务教育不仅是受教育者的权利,而且是国家应尽的义务。国家要依法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为了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必须伴之以系统、完善的立法、执法和监督体系,依靠国家法律的强制力予以保证。在我国,只有义务教育和扫盲教育能够强迫一定的教育对象接受一定程度的教育,并为法律所规定和允许,其他任何教育制度都没有这种权力。义务教育的国家强制性还表现在任何违反义务教育法律规定,阻碍或破坏义务教育实施的行为,都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受到强制性处罚或制裁。

2.基础性。根据法律规定,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都必须完成规定年限的教育,并接受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基本方法和基本态度等方面的教育。这不仅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而且是现代社会对每一个公民素质的最基本要求。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以法律的形式规定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一定年限的义务基础教育。义务教育的基础性表现在义务教育是一种全民性的教育,而不是英才教育。普及教育是人人有书读,义务教育是人人必须要读书。面向少数人的英才教育不是义务教育。人只有受到一定年限的基础教育,才有可能成为一个合格的公民。

3.普遍性。是指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除全部或者大部分的就学费用。这是世界各国实施义务教育的一个共同特点。当然,义务教育从免除部分费用到免除全部费用,要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可根据有关规定适当收取杂费,而所收的杂费相对国家社会对义务教育的投入来说,只能是很少的一部分。免收学费,实际上已经免除了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大部分费用,体现了义务教育免费性的特征。义务教育的免费性还表现在,对那些贫困的学生不仅免收学费,而且《义务教育法》还规定:“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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