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概念,义务教育概念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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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义务教育的概念及意义?
概念:义务教育是国家采用法律形式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都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都必须予以保证的带有强制性的国民教育。
意义:义务教育标志着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水平,优惠不断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既体现着一个国家现代文明的水平,又会促进现代文明的提高;既可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又可以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
义务教育的内容和特点是?
一、含义:
义务教育,是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其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教育的制度。
二、特征:
中国义务教育的强制性、公益性、统一性的特点。
1、强制性,又叫义务性。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2、公益性,就是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公益性和免费性是联系在一起的,要全部免除学费、杂费还需要一个过程。
3、统一性。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这个统一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
义务教育是谁发明的?
义务教育最早源于17世纪的德国
义务教育起源于德国。宗教领袖马丁·路德是最早提出义务教育概念的人。改革胜利后,为使人们都有学习《圣经》的能力,路德颁布了义务教育法。1619年,德国魏玛公国公布的学校法令规定:父母应送其6~12岁的子女入学,这是最早的义务教育。在1763年到1819年,德国基本完善了义务教育法规。
工业革命后,义务教育发挥着使人们掌握工业知识的任务,义务教育的时间也由最早的3个月至6个月,发展到6年,直至9年。才符合当时科学发展水平和高度以及可以掌握当时工业制造的基本操作。
义务的含义包括父母与家庭有使学龄儿童就学的义务,国家有设校兴学以使国民享受教育的义务,以及全社会有排除阻碍学龄儿童身心健全发展的种种不良影响的义务。16世纪欧洲宗教改革运动中,新教国家为推行宗教教育,提倡广设教育。1619年,德意志魏玛邦公布的学校法令规定,父母应送其6~12岁子女入学,否则政府得强迫其履行义务。此为义务教育的开端。英、法、美等资本主义国家大多在19世纪70年代后实行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制度由此诞生?
义务教育起源丁德国。16世纪德国宗教改革运动中,马丁路德(1483—1546) 为了争取人民信仰新教,提倡公费设立学校,强迫人民送子女上学。
1619年,普鲁士的魏玛共和国率先尝试通过立法的手段,以国家权力强制全体适龄儿童接受初步的国民教育,规定送6-12岁儿童入学,一般认为这是义务教育的开端。我国正式试办义务教育是在1911年。1982 年12月,第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 普及初等义务教育。”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首次以法律形式确定在我国普及初等义务教育。1986年4月全国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国家立法形式正式确立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标志着中国义务教育制度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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