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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办法(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5-01-16 13:45:52 义务教育 291次 作者:合肥育英学校

新华社北京9月19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守实施。

通知指出,《规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吸收全面从严治党,提高上下本领。选人用人机制对于推动形成能者上、重者上、庸者下、劣者淘汰的就业政治环境,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具有重要意义。忠诚、廉洁、负责的执政骨干队伍。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办法(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有关规定)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监督党员干部的政治责任,做到真严、敢严、长效。提拔干部。能上能下已经是常态了。要坚持严管与厚道相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做深做细思想工作,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落实《规定》的,严肃追究责任。《规定》实施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规定》全文如下。

推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完善提拔用人、提拔用人机制,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专业干部队伍。健全严格管理干部队伍的制度体系,根据《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010等法律,制定本规定-30000。

第二条推动领导干部提拔提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贯彻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坚持党的管党治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事业优先、永葆青春。坚持主动审慎依法合规,着力解决不负责任、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激励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形成能者上、优者上、庸者下、庸者淘汰的就业导向和政治环境。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依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其他机关和参照管理的机关(单位)。符合《公务员法》。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本规定。

第四条推动领导干部晋升晋升,重点是解决晋升晋升问题。要分类落实政策,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辞职、任职、退休等相关制度规定,畅通干部举报渠道。

该规定主要规范对不适合现任干部的领导职务进行的组织调整。

第五条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主要是指干部的品德、能力、勤勉、业绩、诚信不符合所任职务的要求,不适宜在现任职务继续任职的。位置。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为不适合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调整:

(一)政治能力不够强,缺乏应有的政治判断力、政治认识、政治执行力,与全面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推动贯彻落实存在明显差距结合实际情况;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涉及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重大问题上立场不坚定、立场模糊,经不起关键时刻考验的;

(三)责任心和斗争精神不强,在党和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关键时刻退缩,消极回避或者不处理紧急、困难、危险任务或重大风险测试;

(四)政绩观存在偏差。不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能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全面准确落实新发展理念,在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方面不积极、不积极。“形象工程”、“业绩工程”乱搞;

(五)违反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独立自主能力弱,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组织的决定,引起领导班子无原则纠纷,或者裙带关系、拉帮结派、破坏党的纪律的;当地和单位。政治生态学;

(六)组织理念淡薄,未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个人事项报告等制度,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组织的调动、调动、交流等决定的;

(七)事业心、责任感淡薄,精神状态差,对职责范围内的事情敷衍,对群众急事、急事不关心、不尽力、耽误工作、耽误事业的发展;

(八)领导能力不够,不能有效履行职责、完成要求的目标任务,未能推进重大战略、重要改革、重点任务,长期滞后于所负责的工作或者重大事项错误;

(九)违法决策或者论证不充分、审慎作出决策,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十)工作作风不严实,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行为不检、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因配偶、子女移居国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等情况,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组织调整的;

(十三)年度考核被认定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年被认定为基本称职,民主评议评价优秀、称职得票数未达到三分之二,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对于当前位置;

(十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正常工作职责1年以上的;

(十五)其他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的情形。

第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组织调整的相关职责。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在平时下功夫,加深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对巡查、考察、检查、审计、统计、个人事项报告、民主评议、信访举报等情况定期进行分析研判班子情况,动态掌握干部实际表现,对有症状、倾向或小问题的,及时提醒、谈话、询问、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训诫,对不适合的,及时启动调整程序对于他们目前的职位。

第七条对不适合担任现任干部的干部的调整,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验证、鉴定。组织(人事)部门综合分析各方面情况,核实不适合当前岗位的情况,做出客观评价、准确判断。注重倾听公众的反馈意见,了解公众声誉,特别是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如有必要,可以与该干部本人谈话并得到解释。

(二)提出建议。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调查核实、分析判断的结果,对不适合现任职务的干部进行调整。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安排方向等。

(三)组织决策。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干部双重管理的,主管方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征求共管方的意见。

(4)对话。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谈话,公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

(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任免手续。干部工资、福利等调整手续一般在1个月内办结。依法选举、任免干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和规定程序进行。

第八条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

第九条对不适合现任职务的干部,根据其一贯业绩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况,采取平级调整、转为公务员、免职、免职等方式进行调整。降职等。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退休。退休。

对非个人原因、健康原因不胜任现职的,要根据职业需要和对干部的关爱,作出适当安排。

对不适合现任职务的干部,原则上在职务范围内进行调整和安排。临时超出岗位数量的,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组织编制部批准,并明确消化时限,一般应在一年内消化。

第十条对调整后的干部,要跟踪、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动态和工作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认真吸取教训、积极努力、品德优良、工作业绩突出,经考察符合资格的,可以进一步使用、晋升或晋升职务。

第十一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记录不适合现职干部的调整原因、安排及后续管理情况,并将上一年度有关情况向上级党委报告每年一月底前组织部门。

第十二条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上、下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要坚决扛起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人事)部门要自觉承担具体工作职责,坚持原则,敢于负责,真正从严管理,敢管从严,长期从严管理。结合日常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领导班子更替等工作,促进能上能下的常态化。改变。

第十三条坚持严管与厚道相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落实“三区别”要求,正确把握政策边界,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积极性,并容忍改革探索、试点等失误。

第十四条严格领导干部提拔升迁工作纪律。不得搞以人为本,避重就轻,以党纪政务处分回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处分,不得借机报复。

第十五条积极营造促进领导干部提拔晋升的制度环境和舆论氛围,加强监督检查,将本条例的实施情况纳入党委(党组)全面严格履行主体责任。治党治党“一报告、两回顾”、巡视检查、选人用人专项检查等内容纳入党委(党组)书记年度考核和履职报告。对严重不负责任或者违反有关工作纪律要求的,对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有关领导成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