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对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的规定是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义务教育对义务教育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义务教育对义务教育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义务教育法规定了哪些制度?
义务教育法的基本内容,提高国民素质的奠基工程。
二、我国义务教育法的基本内容
(一)义务教育的目的
目的: 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第一条)。
(二)义务教育的步骤
“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第二阶段,在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
(三)义务教育的制度
1.年限:“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第二条)
2.义务教育的阶段和学制
阶段:“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学制,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第七条)
学制:“六、三制”、“五四制”或九年一贯制。
(四)义务教育的对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为什么受教育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基本义务?
因为在宪法宪法中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是宪法赋予给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义务教育的性质和任务?
义务教育的性质与特征
1、义务教育的全民性
义务教育的全民性,就是要求全体适龄儿童、少年,除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免除义务教育的以外,都必须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2、义务教育的义务性
义务教育的义务性,表现在实施义务教育既是国家对人民的义务,也是监护人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
3、义务教育的免费性
义务教育的免费性是指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除全部或者大部分的就学费用,这是世界各国义务教育的公共特点。
4、义务教育的强迫性
义务教育的强迫性表现为义务教育是依法由国家强制保证推行的。
5、义务教育的公共性
义务教育的公共性是指义务教育是面向全体国民的教育。
6、义务教育的基础性
义务教育的基础性是指义务教育要使全体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最基本的教育。
违反义务教育的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因工作失职或玩忽职守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法律责任
1、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规划目标和达到办学条件要求的法律责任。
因工作失职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目标的,以及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达到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要求的,由乡人民政府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未能积极履行职责,从而影响了义务教育规划目标和办学条件的如期实现,其行为构成失职。
2、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法律责任
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负有法定责任保障学生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有关基层村委以及中小学校的校长、教师等,如发现接受义务教育的中小学生辍学,不采取措施解决,也不如实向上级报告的,属于失职行为。
3、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并造成师生伤亡的法律责任
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的,由乡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义务教育对义务教育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义务教育对义务教育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