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职业大学2019年招生章程图片(乌鲁木齐职业大学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门招生工作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规范招生,制定本章程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
第二条本章程是社会公众了解学校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校开展招生咨询和招生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乌鲁木齐职业大学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三)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四)学校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幸福路723号(幸福路校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幸福路273号(西校区)、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祥云中街566号区(头屯河区)(祥云校区)
(5)学校代码(国标):
学校基本概况:乌鲁木齐职业大学成立于1985年,是乌鲁木齐市唯一一所综合性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也是改革开放后新疆创办的第一所高等职业院校。2007年,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原乌鲁木齐职业大学与乌鲁木齐成人教育学院合并组建新的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实行区、校共建的管理体制。城市并以城市为中心。
乌鲁木齐职业大学现有5个校区,占地2109.5亩。学校资产总额7亿元,拥有校内实验(实训)室224个,校外实习实训基地259个,其中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03亿元,图书馆藏书95万余册(含电子图书)。学校设有经济贸易学院等16个教学单位和1个国际合作办学机构。现有教职工710人,其中专任教师473人。副教授以上教师占教师总数的32%。“双师型”教师比例为88.47%,硕士、博士学位比例为56.7%。
学校现有57个专业,其中国家骨干高职院校重点建设专业5个、中央财政重点建设专业4个、中央财政服务业能力建设重点建设专业2个、自治区重点建设专业4个模范学校。自治区现有特色专业10个。学校的学生质量和就业率始终保持良好趋势。毕业生“双证书”率达到90%,就业率稳定在95%左右。
学校现已成为新疆培养现代服务业技术技能人才的龙头高职院校。是国家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自治区示范性高职院校、自治区第三产业(现代服务业)职业教育园区理事单位。是乌鲁木齐职教集团长年办学单位和龙头高职院校。2015年成为文化部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培训试点机构之一。是自治区首家大学生(高职生)就业创业实训(孵化)基地建设单位。孵化基地现已获得乌鲁木齐市、自治区和国家三级“众创空间”牌照。
学校与新加坡PSB学院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开设物流管理、酒店管理、电气自动化、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四个专业。我们将与俄罗斯联邦鄂木斯克州陀思妥耶夫斯基国立大学共建“文化中心”,实现师生交流。与同济大学、湖北大学、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等国内高校建立了深入的合作关系。
第二章招生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学院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招生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学校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招生具体工作,并接受学校纪委的全面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19年全国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副专业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批准的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并向社会公布;还将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过程中,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较好、志愿齐全、录取分数线较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作如下适当调整:年。
第七条学校招生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当年公布的招生计划或新生报名须知。学校当年发放的学生。如有调整,以当年新疆物价局文件为准。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八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招生政策和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考生的选择和高考文化课程成绩作为录取的主要依据,根据德、智、体、美、劳等综合考核成绩录取。招生过程中,我们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学校普通高考专业录取按照高考总成绩优先的原则,即先从高分到低分,然后按照顺序录取候选人报告的主要偏好。在高考总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按单科成绩和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较高的考生优先录取。各学科成绩排名顺序如下:普通、单科文科专业考生,语文、综合文科、文科数学成绩高的考生优先录取;双语、民语文科专业考生,优先录取语文、综合文科、文科数学、华裔成绩的考生。普通科和理科单科成绩高的考生,优先录取理科数学、综合理科、语文科成绩高的考生;双语、民语科学科目考生,优先录取理科数学、综合科学、语文、华裔成绩好的考生;三校总类和单类考生,对语文、数学、政治理论成绩高的考生优先录取;不能满足全部愿望的,符合调整要求的,由学校转入相应专业。如果不遵守调整,他们将被撤回。
第十条报考我校文理科普通高考的双语考生,数学单科成绩不得低于15分(含15分)。20分以下(含20分)。
第十一条与本科院校联合培养(3+2)应用型本科人才专业,“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自主招生和直升专科按照乌鲁木齐职业大学2019年自主招生考试实施方案和直升专科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自主招生、优秀中职毕业生直升高职(专科)、三校考生不得申请转专业或调整专业。学生注册及毕业证书颁发按照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和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学校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属地化管理原则招收享受政策加分的考生,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招生规定。考生所在地,根据加分录取。根据考试成绩录取专业。
第十五条双语考生入学后,参加国家通用语言能力考试。考试未达到专业学习标准的学生将接受为期一年的预科学习。
第十六条报考我校音乐艺术专业的考生,在通过音乐艺术专业统一考试成绩的前提下,根据考生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文化课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考虑专业成绩较高的考生。艺术教育、艺术设计、广告设计与制作、工艺美术设计等专业必须具有自治区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合格证书。音乐教育、音乐制作专业必须具有自治区音乐专业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空中乘务》专业考生须取得我校专业面试证明。
第十八条学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愿》。
第五章入学与注册
第十九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携带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身份证件到学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向学校招生就业部、学生工作部书面申请延期注册(延期不得超过两周),延期有效批准后。未请假或逾期请假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除外。
第二十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审,审核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的情况,取消录取资格。
第二十一条被录取的新生因入伍或者身体原因无法入学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的同时,不具有学生身份。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和期限按照《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执行。新生注册后一周内须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未按要求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应在预留入学资格到期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考试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且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延误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审核。复试中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视为复试不及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六章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并取得满意成绩,在德、智、体、美、体等方面均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毕业。具体办法按照学校“双证书”制度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允许结业,学校颁发结业证书。毕业后,可以补考、重修课程,或者补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考试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具体办法按照学校学生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考试合格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日期按颁发日期填写。
第七章后续管理
第二十五条新生注册后,学校应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严格执行《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学生手册》一系列规章制度进行管理;严格按照教育部制定的高职院校教学大纲进行教学。有步骤地规划和实施学生综合训练。
第二十六条学校设立多种形式的奖励和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学生所在地学校奖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设立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七条学校实施学生人格培养工程,提供就业指导、就业生涯规划等课程,对大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诚信教育等,使大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十八条学院部分专业的优秀毕业生,可以通过相关考试进入本科院校同类专业继续学习两年。考试合格,可获得本科院校毕业证书和本科院校学位证书。相关政策参照《关于印发《自治区普通高等教育优秀专科生直升本科选拔及管理办法》号的通知》(新交高[2012]9号)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适用于学校普通高职院校招生工作。
第三十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教育部门审查。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发布的相关招生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招生咨询期间,学校顾问的意见和建议仅作为考生填写申请的参考,不构成学校的录取承诺。以书面政策为准。
第三十三条公布录取结果的渠道:录取结果通过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网站、咨询电话、学校邮寄的录取通知书进行公布。
第三十四条如何查询咨询及录取结果:
网址:
联系电话:0991—、
传真:0991—
地址:乌鲁木齐市幸福路723号
邮政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