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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实例,义务教育实例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5-03-23 08:06:05 义务教育 0次 作者:合肥育英学校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义务教育实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义务教育实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义务教育比中国早两百年的国家有?

义务教育比中国早两百年的国家是德国。16世纪,欧洲产生了普及义务教育的思想,1619年德国就已经做出了普及义务教育的规定,所以在世界范围内,德国是普及义务教育比较早的国家,从1763年一直到1819年,德国这个国家基本上就完善了义务教育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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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谁来立的?

义务教育法是经过国家宪法和教育法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颁布的,于同年七月一日正式实施。义务教育法规定这适零儿童都应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受教育期间不允许各所学校对学生收取学杂费,保质保量教育学生成为一个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接班人。

在中国,法律都是是需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义务教育法作为一项教育方面国家法律,理应由全面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而地方法规是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最新版本是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世界上第一部有关义务教育的法律叫什么名字?

16世纪,欧洲产生了普及义务教育的思想,如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莫尔(1448-1553)提出,所有儿童都要受到良好的教育。

捷克教育家夸美纽斯(1594-1670)提出,儿童不分贫富贵贱、男孩女孩,都应进学校。

德国在1619年颁布世界上第一项义务教育法令。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教育基本法是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建国以来颁布的第一步教育法律是1986《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方面主要表现?

第一,强迫性。义务教育的英语为compulsory education,也可以翻译为compulsory schooling,直译为中文就是“强迫教育”或“强迫的学校教育”,是国家在全体的适龄儿童、少年中普及教育的目标,用法律规定保证适龄儿童入学是国家和家长的义务,以便用国家的意志来保证全体国民的共同利益和要求。

  第二,公共性。国家之所以实施义务教育,其原因在于作为国民基础教育,义务教育能够培养国民共同的社会意识和价值观,提高国民素质,增加国家的竞争力,既提高国民福利的途径,也体现全国人民的利益。可见,义务教育是公益事业,义务教育具有公共性的特点。

  第三,免费性。世界各国的普遍经验是没有免费的教育就没有义务教育,也就没有普及教育。没有免费作为前提,外在的强制性无论如何强烈,家长由于缺乏起码的生存条件,无力支付教育及相关费用,也是不能奏效的,同样没有免费作为前提,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就难以入学,普及就很难达到。

  第四,普遍性。普及教育是国家对全体国民实施的某种程度的普通教育,其“程度”由一国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状况而定,其对象包括成人。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中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

1、公益性。

所谓公益性,就是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公益性和免费性是联系在一起的如修订的义务教育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2、统一性。

统一性是贯穿始终的一个理念。在新法中,从始至终强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这个统一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这些与统一相关的内容以不同的形式反映到法律的修改中来。

3、强制性。

强制性又叫义务性。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家长不送学生上学,家长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接受适龄儿童、少年上学,学校要承担责任;政府不提供相应的条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义务教育实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义务教育实例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