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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新规拟增四种情况大学生不得转学吗(大学生不得转学的情况)

发布时间:2024-12-25 18:31:26 义务教育 49次 作者:合肥育英学校

教育部官网近日公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修订,并征求了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部所属高校的意见。与原规定相比,新规定明确规定大学生参与创业可以折算学分;新增四种大学生不准转学情况;除开除学籍外,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还应设定一定期限,期满后解除。

参与创业可转换为学分

教育部新规拟增四种情况大学生不得转学吗(大学生不得转学的情况)

新规定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和社会实践。增加“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俭学、创新实验等活动,以及自主创业、发表论文、获得专利等,均可折算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制定。学校鼓励、支持和引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补充道:“学生从事创新实践、休学创业、退休后返校的,经个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转入相关专业。”

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录取分数线的,不得转学。

新规定对大学生转学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新增“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线的考生”、“通过定向就业、艺术、体育、高水平艺术团组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考生”、高水平运动队等”、“未录取者”通过国家普通高校招生统考或未使用高考(微博)成绩录取者(含保送生、自主招生)、政法警察、第二学士学位、专科转学士学位、五年一贯制、三两科制等)、“跨学科门类”等情况不得转学。

新规定还单独设立了“低学历转高学历人员”一栏。

除开除学籍外,学生处分期满后将解除。

新规定充分保障学生权益。学校应当根据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对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校对学生的处罚应当做到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

规定补充说,“学校除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外,还应当对学生规定一定期限的处分,期满后解除”。

新规定明确,学校在对学生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纪律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或者其代理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新规定还对学校对学生处分决定的内容提出了详细要求。包括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院系、年级等基本信息;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事实和证据;制裁的类型和依据;实施制裁的方法和期限;申诉渠道和期限;学校名称和纪律处分日期。

补充道,“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进行审查。对于处理事实不清、定性有争议的案件,以及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案件,可以采取听证会的方式。”

建立失信行为约束和惩戒机制

新规定高度重视大学生诚信教育。首次明确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档案。记录学生的学业诚信、学术诚信等诚信记录,建立失信行为的约束和处罚机制,对失信学生给予开除学籍的警告。诚实记录的期限由学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