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义务教育中的义务,政府在义务教育中的义务是什么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政府在义务教育中的义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政府在义务教育中的义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义务教育经费负责统筹落实的主体?
我国义务教育经费负责统筹落实的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在实施义务教育的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
为什么国家有义务保障义务教育?
因为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对所有适龄儿童少年统一实施的具有普及性、强制性、免费性的学校教育,是提升国民素质的基础,实现社会公平的起点。
义务教育一直是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中之重。本世纪初,中国实现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首先解决法律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有学上”的问题。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的要求是?
(1)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2)小学的设置应当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寄宿制小学设置可适当集中。
(3)普通初级中学和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置,应当根据人口分布状况和地理条件相对集中。
(4)盲童学校(班)的设置,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聋哑学校(班)和弱智儿童辅读学校(班)的设置,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主要是小学、初级中学),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具体设置审批办法,则由省一级政府规定。
高级中学一般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体设置审批办法,也是由省一级政府规定。
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有哪些情况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对直接负责?
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4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
第四十条
教科书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出版主管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
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零售价。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政府在义务教育中的义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政府在义务教育中的义务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