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的义务是谁的教育,义务教育的义务是谁的教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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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的主体和客体是什么?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 主要包括三类:
一是公民(自然人);
二是机构和组织(法人); 三是国家。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形成的基础,没有这个基础,权利和义务就无从产生。 在教育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指向的客体与义务主体指向的客体具有一致性,即都指向同一对象。如果不能指向同一客体,则不会产生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对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规定?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教育法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七十年代的九年义务教育中包含高中教学吗?那时候有十年级吗那时候的十年级是高中还是大学?
上世纪70年代小学和中学的学制是:小学5年,初中2年,高中2年,共计9年。那时候没有十年级。大学的年级从不和中小学连着算。1981年9月城市高中改为3年制(所以1982年7月只有县级以下的高中有2年制的毕业生,次年城市3年制高中有首届毕业生),从1985年起高中毕业生全是由3年制高中毕业的。
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是从1994年9月1日开始的,包括小学6年,初中3年,并不包括高中。
什么是教师?教师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跟钱有直接关系吗?
“教师”现在是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教师这一职业古已有之,各朝各代称谓有所不同。“师”是历代对教师的尊称。从先秦至今,一直沿用。先秦尊称“师长”、“博士”,汉代称“祭酒”“司业”“学官”,宋代称“教师”、“教头”等,元明清称“教谕”。“先生”是对教师最古老、最悠久的称谓,已经流传了上千年。现在已经远远超出了教师的范畴被广泛运用于各种人群。老师是最广泛流行的敬称,如今已走出教育界范畴,在社会上被人称作“老师”,那将是对你最大的尊敬,也使你感到莫大的荣耀。
教师的工作可以用韩愈《师说》中的话来概括:“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者也。”不过,在古人的眼中,只要是能够学习的对象都可以称为“师”,所以才有“三人行,则必有我师”,“万物皆可为师”等俗语。
现代社会,“教师”更加职业化、专业化了,主要指幼儿园、中小学及高等院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具体的工作各有不同,但都肩负着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使命。一个人要从事教师职业,必须通过专业学习,获得“教师资格证”。工作要求包括德、能、勤、绩四个大的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有明确的规定,可以查阅。
任何职业都是一种谋生之道,按劳取酬,天经地义。教师职业当然与钱有关系了!而且报酬的高低会影响一个国家教育教学的水平哦!
每一个时代都离不开教师,每一个人的成长都离不开教师的教育。因此,尊师重教对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发展至关重要。你是学生,要尊重老师;你是家长,请尊重老师;你本人是教师,更应以此为骄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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