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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教育部被指深化改革)

发布时间:2024-08-16 05:48:18 义务教育 206次 作者:合肥育英学校

经国务院批准,教育部、中组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意见》针对高等教育改革发展中学科专业、设置、岗位、招生就业、职称评审、工资分配、经费使用等方面的深层次问题,进一步下放权力地方政府和高校,放松联系、减轻负担、简化办学,让学校有更大的办学自主权。

在完善高校学科专业设置机制方面,《意见》明确,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高校,新增硕士、博士学位授权不再要求培养年限。落实和扩大高等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意见》指出,除国家控制的专业外,高等学校可自主设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内的专业,并报教育部备案;自主设置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支持高校适应工业行业需求,经学科和行业专家充分论证后,按照专业管理规定,设立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新专业。

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教育部被指深化改革)

《意见》建议积极探索实施高校人事总数管理,为改革现行人事管理办法提供政策依据和改革通道。《意见》明确试点院校人员总数动态调整。纳入总量管理的人员应当享受相应的待遇和保护。高校可以独立设置内部机构,鼓励高校推进取消内部机构行政级别试点。

在完善高校招录用人方面,《意见》明确高校可以根据职业发展、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需要,自主制定录用或解聘的条件和标准,自主招收人才公然。政府有关部门不统一组织高校人员招聘考试,简化录取程序,为高校招收人才提供便捷高效的人事管理服务。

《意见》进一步完善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机制,明确向高校下放职称评审权,标志着行政部门对大学教授、副教授职称评审权的审批管理办法全面取消。同时,完善教师职称评审办法。高校要把师德师风表现作为评价招聘的首要条件,提高教学绩效在评价招聘中的比重。根据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不同学科领域,以及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不同研究类型,建立不同类型、不同层次教师的分类评价标准。完善同行专家评价机制,建立以“代表性成果”和实际贡献为主要内容的评价办法。

为激发广大教学科研人员教书育人、创业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意见》明确符合中国特色现代大学特点的工资分配制度必须改进。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内可实行年薪制和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方式。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业绩突出的员工倾斜。高校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不计入绩效工资。

《意见》在明确简政放权措施的同时,对完善高校内部治理、加强监督、优化服务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加强党对高校的领导,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民主管理和学术治理,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关系。监督;要求建立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加强协调指导,营造良好改革环境。(记者万玉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