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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

发布时间:2024-12-25 22:25:08 义务教育 195次 作者:合肥育英学校

记者杨青

12月7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了《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目前我国在省级层面制定出台的第一部有关职业培训的地方法规。《条例》共7章43条,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

《条例》号文件规定,职业培训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在加强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的同时,还要强化劳动者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提高职业技能。品质,弘扬工匠精神。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李震介绍,《条例》的制定颁布,是我省落实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大规模职业培训”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六大召开,是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现实需要。是促进就业创业、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有效举措,是全面深入推进职业培训活动的法制保障,具有重大象征意义。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处长张荣瑞表示,为鼓励劳动者参加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条例》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要求有关部门对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当年的退役士兵开展免费培训;对参加职业培训的贫困人口、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中学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

民办职业学校未经批准不得招收学生。《条例》要求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实行以就业为导向的培养模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和培训内容,突出实践操作技能,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明确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建立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体系。要求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职业等级标准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

《条例》还进一步规范职业培训活动,规定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未经依法审批的,不得面向社会开展职业培训。要求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发布的培训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客观、真实、准确。民办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发布的培训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推动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规范发展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是培养技能型人才的主战场,是职业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为促进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发展,结合有关法律、政策要求,特作如下规定:

一是在加强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师资力量方面,要求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实行教师在职培训和定期到企业实践制度,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具备与职业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技能业务水平。支持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引进、聘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实训教师。

二是在课程设置方面,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推行就业导向的培训模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和培训内容,突出实际操作技能,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是在国际交流方面,鼓励职业院校借鉴国外先进理念和培训模式,与国外知名院校和行业协会等组织开展合作,提升职业培训国际交流合作水平。

四是在办学制度方面,《条例》结合十九大精神,要求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与企业建立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制度,明确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校企合作。五是在高技能人才培训方面,要求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等职业院校依据国家职业等级标准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

技校毕业生可以参加公务员招聘。长期以来,技校毕业生身份特殊,在求职时长期面临待遇不公平、学历歧视、晋升渠道狭窄等问题。《条例》明确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级工科班、高级工科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参加公务员分别指中专、专科、本科学历招聘、企事业单位招聘、薪资确定。在薪资、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方面享受相关福利。

同时,还有鼓励职业院校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双证书”制度。

企业违规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长期以来,我省不同程度地存在职业培训违法违规责任追究不到位的问题。《条例》明确相关问题的法律责任分析。

《条例》规定,未经依法批准向社会开展职业培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学费。收取费用的,并处主办者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企业未按照规定提取、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振宇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