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2021招生简章(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2020招生计划)
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
2020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为保证我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教育部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2020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湖北师范大学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中文全称: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英文全称:CollegeOfArtsAndScienceOfHubeiNormalUniversity,国家标准代码:13256。主管部门:湖北省教育厅。法人代表:陈伯山
第五条学校地址:湖北省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大道东666号,邮政编码:435109。
第六条办学类型及层次
学校类型:民办普通本科高等院校(独立学院)
办学层次:四年制本科、三年制专科教育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学校招生章程、审定招生计划,并对招生重大问题做出决策。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及相关工作。
第八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学校按照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1%的比例确定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不平衡的问题。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条学校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年当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的规定。新生进校后均安排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所有专业招收男女生比例不限,且对应届生和往届生同等对待。
第十三条英语相关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的应试语种。学生入校后一般以英语为公共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四条我校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录取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专业(类)录取政策。对于按照国家政策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可享受加分照顾政策的考生,我校认可其加分。
第十五条普通文理类专业录取规则:
1.对入学考生的专业安排将按照“成绩第一”的原则,录取专业之间不存在成绩差异。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根据考生填写的专业偏好确定拟录取专业,尽量满足考生的首选专业。因招生计划限制而无法满足其首选专业的考生,学校将轮流转入其他首选专业。若考生的专业偏好无法满足,如考生同意调整,则分配至未填专业;如果候选人不同意调整,该计划将被撤回。
2、申请成绩相同时,优先考虑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申请者。相关科目成绩比较顺序:文史类考生按语文、数学、综合艺术、外语顺序比较;理工类考生按顺序比较数学、语文、综合科学、外语。外语专业,外语成绩高者优先。
三、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照本省招生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1、我校艺术类专业(美术学、艺术教育、音乐学、音乐教育、视觉传达设计与制作)均为文理科。各艺术类专业文化成绩评分办法按照考生所在省级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我院不组织独立的艺术专业考试,而是采用省级艺术专业统一考试或联合考试成绩(证书)。
2、进入下一阶段且专业、文化成绩均合格的考生,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综合成绩计算公式为(专业成绩60%+文化成绩40%)*2。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照专业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凡报考我校的考生,应准确填写录取期间联系电话,并请务必保持电话畅通,以免影响考生录取。
第六章收费标准及奖助政策。
第十八条新生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湖北省教育厅和物价局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不另外增加收费。具体的收费标准见随录取通知书寄发的《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2020年新生入学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学校建立了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元化奖励和资助体系,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具体按照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奖助学金相关评定办法实施。
第七章文凭与学位。
第二十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所修专业规定的学分,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毕业证书;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以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名称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8章其他。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地址:湖北省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大道东666号
邮政编码:435109
咨询热线:0714-5221122、5221133、5221144、5220111(兼传真)
QQ:1506907246
招生信息网:http://zsxx.wlxy.hbnu.edu.cn
邮箱:wlxyzsb@hbnu.edu.cn
微信公众号: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招生办公室
招生手机微网站
微信公众号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解释权归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