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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

发布时间:2024-11-08 00:51:50 义务教育 0次 作者:合肥育英学校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义务教育法规定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义务教育法规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九年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义务教育法第四条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至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年龄阶段的儿童、少年。

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以及因缓学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在校年龄,由省级人民政府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盲、聋哑、弱智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三条 实施义务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按省、县、乡分级管理。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

第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因地制宜,分阶段、有步骤地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第五条 实施义务教育,城市以市或者市辖区为单位组织进行;农村以县为单位组织进行,并落实到乡(镇)。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组织实施义务教育的行政区划单位,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 承担实施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为:地方人民政府设置或者批准设置的全日制小学,全日制普通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各种形式的简易小学或者教学点(班或者组),盲童学校,聋哑学校,弱智儿童辅读学校(班),工读学校等。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单位,应当保证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上述单位自行实施义务教育教学工作,需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义务教育法哪条规定适龄儿童进行义务教育?

按照《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如果该小学的考试录取的行为不合法。

《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适龄儿童办理入学手续需提供的证件分为以下3个阶段(幼儿园、小学、初中)

1. 幼儿园:
条件:年龄在3周岁以上的健康儿童。
材料:户口簿、幼儿出生证、儿童预防接种证(须经疫苗接种单位查验盖章)。
2. 小学:
条件:年满6周岁,有学习能力的适龄儿童。
材料: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儿童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须经疫苗接种地点查验盖章)。个别小学报名时还需要带上学前教育报告单。
3. 初中:
材料:从小学统一毕业的学生,由学校集体报名;单报学生需要带好: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小学完成证书(或学籍证明)。个别地方还需一张一寸近期的半身脱帽照片。

第四条规定适龄儿童进行义务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当前版本是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改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义务教育法规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义务教育法规定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