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出台水价管理新规定(潍坊出台水价管理新规定文件)
记者王琳
为规范城市供水价格管理,保护供水单位和用户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水发展,潍坊市近日印发了《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明确,城市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按照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殊用水三类。其中,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置不少于三级,阶梯差价按不低于1:2:4的比例安排。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
以“成本监审”为基础制定供水价格
城市供水价格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简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对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和输送,使水质量和压力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应用户。水价。城市供水价格原则上由政府制定,具体定价权限按照《山东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潍坊市辖区城市供水价格的制定或者调整适用本办法。
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在成本监督审查的基础上,按照“允许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首先确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允许收入,然后制定用户水价根据允许的收入进行分类。供水企业的供水业务许可收入由许可成本、许可利润和税金组成。供水企业允许的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和运行维护费用,相关费用通过成本监审确定。
城市供水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为三年。成本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供水价格的,应当及时调整。如果调整幅度较大,可以逐步调整。
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供水企业因价格调整不足而无法实现允许收入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比例不低于1:2:4
生活用水主要是指城镇居民家庭的日常用水。
非居民用水主要是指工业、商业服务和行政机构用水、市政用水(环境卫生、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实行居民水价的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敬老院、残疾人照护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的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服务设施、托幼机构、非住宅存量出租家庭的生活用水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土地和非住宅存量住房,按照所属市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的认定标准和办法执行。
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沐浴、桑拿、美容美发、以自来水为原料的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居民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置不少于三级,级差按不低于1:2:4的比例安排。其中,一级水价原则上按补偿费用的高低,应考虑当期产能的利用率。分级用水量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满足一级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要、反映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用水需求的原则确定。第二级,根据实施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实行超限额累进加价制度。水量原则上分为不少于三级。超过配额10%(含)以下的,按水价1倍付费;超过配额10-30%(含)的,按水价2倍缴纳费用;超过配额30%以上的,按水价3倍缴纳费用。对“两高”(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实行更加严格的涨价政策。定额(计划)水量由城市供水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同一用户不同类别的用水应当分别计量。因用户原因无法分表计量的,按相应最高类别执行水价;因供水企业原因无法分表计量的,按相应最低等级执行水价。
新建工程用水必须安装入户水表
新建工程用水必须安装户表。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范围内的供水管道和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供水管道、用水设备的安装应当坚持建设单位自愿委托的原则。
各地要加快二次调压、调蓄供水设施改造,鼓励依法依规交由供水公司进行专业运维。供水企业运营管理的二次调压、调蓄供水设施,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费用应当纳入供水价格,不得单独收取。
对供水工程安装等延伸服务(用户产权范围内供水设施的维修、保养、更换等),要加快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除用户委托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外,供水企业不得滥用垄断地位收取供水开户费、接驳费、增容费等。
供水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有关机构对水表进行校准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校准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如果水表检定不合格,检定费用将由供水企业承担,并免费提供给用户。更换合格的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