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合肥育英学校!

合肥育英学校

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义务教育 >教育法与义务教育法,教育法与义务教育法的关系

教育法与义务教育法,教育法与义务教育法的关系

发布时间:2024-07-31 12:13:10 义务教育 0次 作者:合肥育英学校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教育法与义务教育法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教育法与义务教育法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

教育法与义务教育法,教育法与义务教育法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主要区别在于前一部法律是为了保障儿童青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后一部主要是为了全民发展教育提供保障。

新旧义务教育法区别?

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主要修订以下部分:

1.义务教育将由多渠道筹措经费、依靠人民办教育,向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投入办教育转变。

2.义务教育将由收费义务教育逐步向免费义务教育转变。

3.义务教育体制由“地方负责、以县为主”,向“经费省级政府统筹”、“管理以县为主”转变。

4.义务教育经费由在预算中与其他经费混为一体向单独列项转变。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可以增加透明度,便于审核、监督。

5.中央和省对县里的财政转移支付由内部操作向公开透明转变。

6.经费投入各级政府分担体制由责任不明确向责任清晰和明确转变。

7.义务教育监督由无从问责向逐步建立问责制转变

义务教育法的修改原因及内容?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教育法与义务教育法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教育法与义务教育法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