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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自什么时候起实施

发布时间:2024-12-10 00:43:44 义务教育 0次 作者:合肥育英学校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违纪性质及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相应的纪律处分:

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自什么时候起实施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勒令退学;

(六)开除学籍。

第二条:留校察看处分,察看一般以一学期为期限,在察看期间,不再重犯类似错误或新的错误,可继续保留其学籍,有立功表现者,可解除处分,没有悔改表现或犯新的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凡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或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观看、传播反动书籍报刊和音像制品者;或传播国外电台反动言论者;或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组织者;或组织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受司法部门判处管制、拘役、劳动教养、徒刑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凡参与走私、制作、复制、出售、传播淫秽物品和藏匿、吸食毒品者,给予勒今退学和开除学籍。

第五条:凡受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罚款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罚款 100 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拘留审查,罚款在 100 元以上 300 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罚款在3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罚款在 500 元以下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所犯错误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态度不好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偷窃、诈骗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价值 50 元以下者,予以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价值 50 元以上 150 元以下者,予以留校察看处分。

(三)价值 50 元以上者,子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盗窃者提供工具,或进行窝赃销赃等活动者,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分。

(五)多次作案,总值在 100 元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作案团伙为首分子和组织者或主要参与者加重一级处分。

(七)窝赃、分赃、销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七条:肇事、打架、伪证、藏匿、提供凶器者;

(一)在宿舍区、教学区燃放烟花、鞭炮,或带头起哄,往楼下掷物,燃烧物品,经教育愿意悔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重犯或态度恶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上述行为造成伤人、损害公物或其他事故的,除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社会新人;为了规范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认真履行学校的教育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中学生行为规范》、《中学生守则》、《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法律法规中关于对违纪违规学生进行处分、批评教育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在处分学生时,要做到有理、有节、有据,把违纪处理作为教育的手段,坚持善教育、轻处分的原则,以处分为手段达到教育的目的。对受处分的学生,不应歧视,要及时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使其尽快撤消处分。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