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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条例,义务教育法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08-26 14:56:53 义务教育 0次 作者:合肥育英学校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义务教育法条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义务教育法条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义务教育惩罚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可知,义务教育法实施罚则条例如下:

义务教育法条例,义务教育法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因工作失职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目标的;

  (二)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达到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要求的;

  (三)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在该地区或者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

  (五)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

  (六)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款项的;

  (二)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的。

  第四十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

  第四十一条 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或者从事其他雇佣性劳动的,按照国家有关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扰乱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秩序的;

  (二)侮辱、殴打教师、学生的;

  (三)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

  (四)侵占或者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设备的。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义务教育法最新规定?

第五十五条 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义务教育法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义务教育法条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义务教育法条例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