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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因病休学需提供什么资料呢(孩子因病休学需提供什么资料和手续)

发布时间:2024-09-01 20:20:29 义务教育 926次 作者:合肥育英学校

近日,教育部发布《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号文,取消了10项部门规章规定的认证事项、12项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认证事项以及7项未明确规定但在部分地区或学校实施的认证事项。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具体取消了哪些认证项目?我们来看看

孩子因病休学需提供什么资料呢(孩子因病休学需提供什么资料和手续)

取消部门规章规定的10项认证项目

(一)取消《小学管理规程》号(国家教委令第26号)第十二条关于小学生因病缺课时提交的医疗单位证明以就读或就读医院病历代替的规定县级以上。

(二)取消《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教育部令第1号)第十一条关于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因病缺课时提交的医疗单位证明以所在医院病历代替的规定。县级以上。

(三)注销《〈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注销《〈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五)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

(六)取消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思想道德状况认定或者证明材料第十二条规定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改为《个人承诺书》。其中,要求申请人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文件将由政府部门核实。

(七)注销《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大学教职员工和学生的非聘用专利证书。

(八)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号(教育部令第20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申请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资产和资金投入的)时提交的验资证明。

(九)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号(教育部令第20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时提交的评估报告(对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的外国教育机构)中国境内的教育机构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十)学校按《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教委、公安部令第17号)第五条规定刻章时,取消教育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取消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12项认证项目

(一)取消《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2016]6号)规定后,大学生申请经济资助,须经民政部门批准。家属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事务部门。证明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链接将改为申请人的书面承诺。

(二)取消《教育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教[2017]4号)第七条规定,残疾人参加全国统一入学考试申请合理便利时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扫描件)普通高等院校。

(三)按照《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交纪二[2014]10号)规定,普通高中生跨省(区、市)转学时提交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实行内部审核替代。

(四)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号(交政[2010]7号)第七条规定,中等职业学校新生办理逾期注册时提交的逾期证明,一律改为逾期情况说明。

(五)取消《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制诚[2010]7号)第十六条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因病转专业时提交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应当出具医疗证明。县级以上医院的记录。

(六)取消《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号(教制诚[2010]7号)第十七条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因病缺课应提交当地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的规定。而是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历。

(七)取消公派研究生向留学目的地使、领馆提交的《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交外六[2007]46号),代之以可以在线保留的电子证书。

(八)取消《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号(交外六[2007]46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派研究生申请提前回国时向使、领馆提交的有关证明由申请人的书面承诺代替。

(九)取消《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号(交外六[2007]4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费研究生病愈后申请回国继续完成学业时提交的国内医疗机构体检证明,改为出具医院病历县级以上。

(十)取消《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教人[2001]4号)附件第四条和《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师[2013]9号)附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小学和中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认定时提交的工作单位或人员关系证明变更为居住证。

(十一)取消《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第十一条的规定,社会组织申请筹建或者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时,社会组织最近2次出具的备案须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结果。

(十二)取消《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号(教发[2016]20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申请办学时,应当提交近两年年检证明材料和符合条件的学生。营利性私立学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结果。

除上述两类认证事项外,据地方和基层反映,实践中还存在以下七种认证事项没有明确规定,但在部分地区或学校落实。按照国家文件要求已取消:

(一)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因学历证书、学位证书遗失、损毁申请补发相应证书时所提交的注册遗失证明予以注销。

(二)取消中小学生转学、升学时提交的学籍证明,代之以学校通过统一电子平台审核的学籍证明。

(三)取消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时提交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代之以申请人的书面承诺或者政府部门的核实。

(四)取消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时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代之以申请人的书面承诺或政府部门核实。

(五)取消申请开办民办学校时提交的董事或者董事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的证明,代之以申请人的书面承诺并向社会公开提交简历。

(六)取消申请开办民办学校时提交的校舍建设质量合格证,代之以政府部门审核。

(七)取消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提交的信用证明,代之以申请人的书面承诺或者政府部门的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