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规范公参民办学(教育部关于公参民政策)
近日,教育部会同中组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印发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参与民办学校义务教育的通知,对民办学校(以下简称“公办学校”)进行部署。标准化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突出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公平性、人民性,理顺“公众参与、全民参与”民办教育的办学体制和机制,重点建立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各具特色、相互促进的教育格局。
通知明确,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重点是:公办学校独立举办的“公众参与”学校、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有关机构合作举办的“公众参与”学校、公办学校与有关机构合作举办的“公办”学校、学校是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合作举办的“公众参与、公民”学校。
通知要求,要理顺“公众参与、公民”学校体制机制,对不同类型“公众参与、公民”学校设置不同路径,突出学校条件,加强分类指导,努力顺利推进。各地要科学制定区域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增加优质公共义务教育资源供给,以科学规划引领科学发展。
通知指出,要全面规范公共教育资源的使用。公办学校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投入的国有资产,应当遵守国有资产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公立学校要增强品牌保护意识,规范校名和简称的使用。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利用公办学校品牌开展宣传或者其他活动。
通知强调,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规范“公民参与”学校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稳妥有序推进。各公办学校要强化政治责任,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做好各项工作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