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批准32个本科以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外合作高等教育文凭项目)
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作办学项目审批
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实施本科及以上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
二、项目信息
1.项目名称:本科及以上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合作办学项目核准。
2、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3、项目代码:02007。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第六十一条:“外国教育机构与中国境内教育机构合作,提供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帮助、文化辅导等服务。教育、学前教育等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第五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2.《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第三十六条:“申请实施本科以上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项目举办地的自治区、直辖市。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六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举办合作办学项目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除非另有规定。”
四、受理机构
教育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司
五、决定机构
教育部。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2.中方协办单位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请示原件
3、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原件
4、中外合作办学协议文件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5、中方合作办学机构法定代表人对签字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申请表、合作办学协议等相关文件签字人非法定代表人的)
6、境外合作办学机构法定代表人对签字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申请表、合作办学协议等相关文件签字人非法定代表人的)
7.中方合作办学机构法人资格证明(中方教育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
8、境外合作办学机构法人资格证明(境外教育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或所在国相关法律文件复印件及我校教育科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驻外使馆或领事馆)
9、学校资产及资金证明(如有资产及资金投入)
10、捐赠协议及相关证明复印件(附捐赠)
11、拟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实际样本(外文需为已填写并签字的项目证明原件;中文需为需填写的项目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十二、详细的教育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师资配置、教材选用。(教育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至少应包括课程类别和性质、课程名称、课程安排、学分和学时数、考核方式、教学方式、教学地点等)
13、评估报告(国外合作办学机构在华联合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尚未评估的可用已合作的中国教育机构合作办学情况汇总等材料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