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发展党员的原则(做好高校党员发展工作)
日前,教育部党委下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党建工作标准》号文,明确学校党委对学校学生党建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学生工作的校党委副书记为直接责任人。其他党委成员按照“一岗两责”的要求,负责所在部门及所属学校(部门)的党建工作。
《标准》从组织领导、教育培训、党员发展、党员管理、角色发挥、条件保障六个方面进行规范。
《标准》提出按照有利于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有利于开展党员教育管理服务活动的原则,在按年级或学院(系)设立学生党支部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探索依托重大项目组、课题组、学生公寓、社区、社会组织等建立党组织,探索拓展把学生党建工作向最活跃、最创新的组织转移,扩大党的覆盖面,确保哪里都有学生党员。有学生党组织。哪里有党组织,哪里就有健全的组织生活,哪里就有党组织的作用。
《标准》要求推进学生党建队伍专业化、专业化,实行职称“双线”晋升方式和保障激励机制,对职称评审实行分规划、分标准、分评审。落实专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和党务工作人员不低于学校师生人数1%的要求,确保学生党建工作配置。每个学院(系)根据师生比例至少配备1-2名专职组织员。设置专职辅导员职位比例不少于.02万人。
《标准》要求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学院(系)党组织书记、院长每学期至少给学生党员上一次思想政治理论课。以重大节日、重要活动、重要节点为契机,开展各类主题教育活动。
《标准》号文件要求,发展党员时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名、发展一名。禁止突然发展,反对“闭关锁国”。关注边境地区优秀少数民族学生党员发展,在坚持标准的同时给予优惠政策。要强化发展质量,严把发展大门,严格政治审查,深入考察发展对象是否有正确入党动机,是否对党有深刻认识是否了解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是否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是否坚定不移。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政治素质。把综合素质作为学生党员发展的重要考察内容,全面考察思想政治、能力素质、道德品行、实践表现等具体标准,关注学生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自我评价与公开评价、学习情况与社会实践情况,防止学习成绩成为党员发展的唯一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