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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锐评刑(李锐楷律师)

发布时间:2025-01-14 23:51:46 课外活动 879次 作者:合肥育英学校

观看直播,趁机“断线”领取奖金。

大学生朱自以为“聪明”!

李锐评刑(李锐楷律师)

很遗憾,

他是“李鬼”,不是“李逵”。

当诡计被揭开时,

他……

香洲法院审结了我市首例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灵光乍现,歪歪扭扭的心思

2019年4月,被告人朱某在住处观看直播,看到主播在抽奖。经过公开抽奖,被告人朱某得知用户“C*”和用户“Yo0”中奖,中奖金额分别为5万元和1万元。主播发起抽奖后,需要根据中奖信息通过平台的“私信对话系统”发送私信提示中奖用户领奖,并要求中奖用户回复银行等信息用于领取奖品的帐户。被告人朱某本人是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的学生,具有一定的技能。他回忆说,两年前,他在观看直播时无意中发现了一个网站漏洞,突然有了“灵感”。

冒充“抢”奖金

原来,被告朱某发现的漏洞可能导致平台“私信对话系统”被修改。被告人朱某为了冒充中奖用户领取奖品,从网上下载插件,“劫持”“C*”、“Yo0”与主播的对话,导致奖品兑奖和支付两者发送给锚点的方法信息被拒绝。同时,被告人朱某利用技术手段,将中奖者的身份证号码改为自己的ID,穿上“马甲”,冒充中奖用户,向主播发送2条包含其账号名的消息,开户银行、银行卡号领奖信息。抽奖第二天,被告人朱某共获得奖金6万元。但沾沾自喜没几天,被告人朱某就在福建省厦门市被警方抓获。经查明,被告人朱某通过技术手段修改了“私信对话系统”中的信息,干扰了系统的正常运行。

身陷牢狱,后悔“炫技”

香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技术手段”非法获取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劫持”;未经授权,获取修改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传输数据的权限,通过修改数据执行计算机信息系统特定功能,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获取违法所得六万元元、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告人朱某以骗取奖金为目的,截取并修改电脑上的中奖信息,致使主播陷入错误认识。其行为也符合诈骗罪的犯罪要件,应以重罪处罚。由于其违法所得仅达到诈骗罪中的“数额较大”,故被告人朱某的行为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缴回了全部赃款,并获得了受害单位的谅解。根据被告人朱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态度及其监管情况,作出上述判决。

这种特别长的犯罪行为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犯罪行为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5条第二款规定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前者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的行为。后者惩罚对上述系统的入侵或使用其他技术手段。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