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合肥育英学校!

合肥育英学校

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课外活动 >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2021招生简章(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2020招生计划)

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2021招生简章(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2020招生计划)

发布时间:2024-09-06 01:17:25 课外活动 982次 作者:合肥育英学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2022]】第1号)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社会各界、考生和家长的监督。

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2021招生简章(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2020招生计划)

第二章学院概况第三条学校名称: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

办学性质: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学校级别:本科

四年的学校教育

学院国际代码:

学院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枣河路2号

邮政编码:

学院招生电话:029--

网址:

第四条证书颁发。按照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院正式学籍,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本科毕业生基本要求的本科生,将颁发《本科毕业生毕业证书》。由学院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专科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由学院颁发相关学科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和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教育部招生委员会的贯彻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招生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招生办公室是学院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制定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工作,处理招生日常事务。

第七条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班子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录取期间,成立信访小组,指派专人处理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

第四章招生计划和招生规则第八条学院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的考生。学院外语教学语言为英语,其他语言均可申请。考试语言为非英语的考生入学后必须参加英语考试。请此类学生谨慎申请。

第九条学院预约计划是一个灵活指标,用于调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考我院在线学生人数不平衡的情况。预留计划不超过我院本科生计划总数的1%。

第十条符合第一志愿的学生优先录取我院专业。

第十一条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招生批次,按照“分数优先、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考生;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和批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果候选人对第一选择不满意,我们将予以考虑。第二选择候选人。如果申请成绩相同,则按照语文、数学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

第十二条在允许退学的省份录取过程中,为保障被录取考生的权益,退学意愿强烈的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退学申请及其他附件材料。规定时间,学校将予以退还。文件。对于不允许退学的省份,学校将按照学生所在省份的招生政策录取学生。

第十三条招生过程中,如各专业报考人数与计划严重不平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协调批准后,对个别专业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学生所在级别的招生部门。

第十四条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省考专业课成绩、高考文化课成绩必须达到所在地区艺术类本科生控制线。入学时,按照专业课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如果专业课成绩相同,则按照文化课、语文、数学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如有与各省招生政策不一致的,以各省招生文件为准。

第十五条实行高考科目和招生改革的省份,招生政策按照本省招生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考生身体条件要求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最新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执行。

第五章收费标准第十七条各专业按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按照陕西省物价主管部门和教育厅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退款按照陕西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号(陕西物价银发发[2005]148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学院建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方式相结合的奖励资助制度。新生报到入学时,将开通“绿色通道”,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章程的规定与学生所在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学生所在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以学生所在地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适用于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2022年招生,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未尽事宜由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