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日照律苑律师事务所)
原标题:免费咨询!日照英柏如律师事务所工程建设律师经典案例
案件简介
本案系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原告为自然人,被告为企业法人。双方于2011年11月签订施工协议,原告按照协议对协议范围内的标段进行土石方施工。全部施工已于2012年8月竣工。原告施工完毕后,被告验收使用。整体工程验收合格后,被告与承包商进行了最终结算(包括工程量和工程价)。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对账、结清工程款,但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拒绝配合原告对账、结清工程款。原告无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该案历经一审、二审,一审共举行了三次开庭审理。法院对双方当事人均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和质证。最终,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被告首先表示原告并未实际建设涉案工程,随后又表示被告没有合同,不认识原告,不认可其建设行为,无法计算工程量,从根本上否定了双方之间的施工合同关系。
本案争议焦点为:1、涉案工程的实际建设者是谁?2.项目价格和数量是多少?3、原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庭审中,英百瑞律师事务所余日日律师作为代理人,指导原告准备大量证据材料,并针对本案争议焦点进行了针对性的举证和质证。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为实际建造人。双方签订的建设协议与本案相关。建设范围可根据建设协议确定。根据被告和承包商的审计报告,可以清楚地计算出工程量。因此,原告计算了工程款额。对于被告提出的原告实际施工问题不清楚的说法,原告提交的通知书和整改表证明了双方就涉案项目交换过正式文件。因此,被告否认原告实际施工主张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明原告违约的证据。本次诉讼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规范了个别企业恶意拖欠工程款的行为。
律师提醒:进行施工活动,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施工价格,及时计算施工量,并由双方书面确认。保存施工图纸、施工日志、付款凭证、公函、施工签证等与履行合同有关的证据材料。
案件律师:于日文,山东英柏如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