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学季,我们来了作文(开学啦!)
原标题:返校季|来来来,《浙江东方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请查收
亲爱的新手们
我们学院的宿舍管理规定你了解完了吗?
今天我要带大家了解一个非常严肃的细节
这是我院学生纪律处分的实施细则。
我相信所有的新手都是好宝宝。
但为了避免三年内犯错误
请仔细阅读~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护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制定本细则依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纪律处分规定执行。
第二条浙江东方职业技术学院在校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以下统称违纪行为)的,按照本规则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毕业设计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按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纪律处分应当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批评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学生申诉权利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给予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罚应当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
第五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在纪律处分期间不得申请奖学金或者被授予各种荣誉称号。
第七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应当包括纪律处分及纪律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申诉情况和申诉期限。
第二章处罚种类
第八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
(二)严重警告处分的;
(三)记过处分;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的。
警告期6个月,严重警告期6个月,记过期12个月,缓刑期12个月。
第九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一)主动说明违纪事实,有良好的认错态度;
(二)主动举报、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核实属实;
(三)积极协助组织查处违纪行为。
第十条学生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重处分:
(一)制造障碍,故意造成调查困难的;
(二)违纪行为被发现后隐瞒事实,承认错误态度恶劣的;
(三)对举报人、证人、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第十一条对被司法认定为有限责任能力的,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十二条学生屡次违反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等严重处分。
第三章纪律行为及处罚
第十三条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参加邪教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组织、策划、实施煽动滋事、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破坏稳定和社会秩序的行为。团结如果罪名成立,该学生将被学校开除。
第十四条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以各种方式非法侵占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产的,除追缴赃款、赃物外,还可以根据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罪的犯罪数额在法定的盗窃罪标准以下的,在法定的盗窃罪标准以上的,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缓刑。盗窃,将被学校开除;
(二)盗窃公章、机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等处分;
(三)诈骗、贪污、敲诈勒索、抢夺、抢劫公私财物的,按照盗窃从重处罚;
第十六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根据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虽然没有打人,但酿成事端,导致斗殴事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打人未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打人致人受伤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甚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策划、教唆他人打架斗殴,故意提供武器供他人打架斗殴,或者用武器殴打他人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四)带队打架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五)有预谋发生群殴事件,经及时劝阻未发生,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领导者给予记过甚至留党察看处分。打架斗殴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人必须赔偿并承担医疗等必要费用。
第十七条醉酒寻衅滋事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博资金、赌博器具的,根据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博资金、赌博器具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普通参加者或者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初犯者将被记过;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四)因赌博造成打架斗殴等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九条收看、浏览、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封建迷信等违法、有害的视听、文字作品和互联网信息的,没收相关违法“传播”材料,并根据情节轻重,没收违法“传播”材料。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领导者给予严厉处分。
第二十条吸食毒品的,给予缓刑。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戒毒的,将被开除学籍。
第二十一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违规用电、用火、危险品,擅自使用、损坏消防器材、器材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给予严重警告:引起火灾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引起火灾的人,除了赔偿损失外,还将根据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缓刑至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二十二条侵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根据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伪造、倒卖各种证件、印章、证明文件、材料,或者采用类似不正当手段、方法达到个人目的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经允许,隐藏、毁坏、拆开他人邮件,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或者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处分。缓刑,即构成犯罪。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盗用互联网账号上网、利用非法手段通过互联网盗取有价支付凭证、实施诈骗行为的,按照盗窃罪、诈骗罪的规定处罚;
(四)利用计算机技术攻击校内外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系统瘫痪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予以开除学籍。
第二十三条有性骚扰行为(带有性意图的言语或者肢体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构成犯罪的,给予记过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经登记许可进入异性公寓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给予警告至记过以下的处分;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或者有猥亵、侮辱他人等流氓行为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破坏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校园正常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的,根据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喂养宠物、烹调食物、焚烧废纸杂物、熄灯后点蜡烛、违规使用各种非法电器、使用USB接口烧水器具、擅自拉电线、擅自与外人住宿等行为在学生公寓里。对擅自出租房屋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并根据情节给予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翻窗、门、墙,违反校园安全管理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三)违反学生宿舍作息时间规定,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批评、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四)对参与非法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对不听劝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制造事端或造成后果的,将受到严厉处罚。
(五)对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或者损坏公私财产的,除赔偿损失外,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对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甚至留校察看(数额在300元以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价值超过3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在公寓、教学楼等公共场所寻衅滋事、故意砸碎瓶子等物品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不听劝阻、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处分至记过处分;如果造成人身伤害,将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七)对在学校开展宗教活动和非法组织活动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听劝阻的,要给予处罚
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对领导者或者组织者给予从重处分。
(八)校园内公共场所严禁吸烟。对违规者要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听劝阻的要给予警告。
第二十五条作伪证的,根据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纪证人故意作伪证的,给予警告;
(二)违纪参与者故意作伪证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旷课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一个学期旷课累计达到12-24课时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旷课达到25-36课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旷课达到37-48课时的,给予警告。将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超过48小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屡次违反学校出勤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学生在进行科学研究和撰写论文、报告、毕业设计时有弄虚作假行为(如伪造数据、计算程序等),或者抄袭、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给予记过处分至开除学籍的处罚。
第四章处罚管理权限、处罚程序和处置解除程序
第二十八条惩戒程序及管理权限:
(一)学生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相关二级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材料报送教育部和工程部(违反教学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的,教务研究室负责);对违反国家和学校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保卫处调查事实、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分管院长下达处理决定,由学校以文件方式予以公布;
(二)学生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由相关二级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材料,向教育工程部提出申请(违反教学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的,教务处、研究室;对违反国家和学校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行为)保卫处查清事实,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讨论决定,由教务处发布公告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开除学籍决定报浙江省教育厅备案;
(三)跨学院学生出现违纪行为,由相关二级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材料,报教育部和工程部(违反教学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的,由教务和研究部办公室;对违反国家和学校安全管理处罚规定的,由保卫部)查明事实,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照管理权限起草并公布。
第二十九条学生被学校开除的,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必须自决定公布或者收到决定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若学生提出申诉,可适当推迟至最终决定生效后一周。对逾期未办理离校手续的,学校有关部门将取消其在校内的各种关系。逾期未离校的,由学校保卫部门按规定劝其离校。
第三十条受处分的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学校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投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在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结论并通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停执行相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不当,可以提出取消或者变更的审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并重新报送学校处理。决定。
针对学生的投诉将由学校学生投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并按照《浙江东方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管理细则》进行处理。
受处分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自处分决定书或者复核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受处分学生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申诉。
第三十一条解除制裁的条件和程序:
(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六个月后改正错误的,可以减轻处罚。受到记过处分的,一年后改正错误的,可以免除处罚。他们将在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受到纪律处分。原则上不会解除:
(二)终止纪律处分,须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班主任、二级学院领导同意后向教工部提出。学生经教工部审核后,向院长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学校发文。如果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悔罪表现并取得重大进步,留校察看可以如期解除。受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罚材料必须用笔书写,材料必须齐全并存档。学生纪律材料应包括个人回顾、事件历史、间接证据、证人证言以及详细时间、地点和处理决定等原始材料。纪律处分决定作出后,除按时送达受处分学生及相关二级学院外,还应将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等处分决定及时告知受处分学生家长。
学生的处分材料和解除处分的材料必须真实、完整地包含在学生的文书和个人档案中。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由教育工程部负责解释。
评论|赵云波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