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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图片(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24-04-06 11:42:07 学习方法 117次 作者:合肥育英学校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院招生录取工作,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根据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图片(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以下简称学院)2020年全日制本科招生。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三条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是以经济学、管理学学科为主,经、管、文、艺、法、理、工协调发展的应用型本科院校。1999年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2004年经教育部批准成立全日制本科独立学院,由杭州文华校区迁至海宁市联航经济开发区长安新校区2010年9月,浙江省。2014年,学院被评为全国高等学校创业教育研究与实践先进单位。2015年被批准为浙江省首批十所应用型建设试点示范本科大学之一。2017年顺利完成省教育厅高校教学巡回诊断检查。2018年通过省级独立学院规范设置验收。2019年被教育部批准为首批1+X证书制度试点院校、浙江省课堂教学创新学校、浙江省高等学校省级产教融合示范基地。

学院地址为浙江省海宁市联航经济开发区高新区阳山路2号。学院国家代码为,浙江省代码为0119。

第四条学院经教育部批准具有高等教育自主招生资格,有30个本科专业可供招生。学生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并达到毕业要求的,由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颁发全国统一的本科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位条件的,由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五条学院面向全国十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各专业具体招生人数以各省(区、市)招生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四章录取原则

第六条学院选拔新生实行“学院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局(招生)监督”的招生制度。招生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以成绩为主要依据,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综合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学院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条实行新高考改革的省份,执行新高考招生政策。考生选择的专业(组)必须符合该专业(组)的学科要求。

第八条学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提供的本期招生控制线以上学生,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获取考生档案。政府),不超过计划招生人数的105%。其中,实行并行自愿备案规则的省份,备案率为计划招生人数的100%。新高考改革各省份执行新高考录取政策。

第九条学院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备案的相关规定。高级考生专业录取程序如下:

1、高考浙江省专业考生总成绩与排名名次相同的,优先考虑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中考)成绩高、综合素质高的考生评估;

2、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按照“成绩优先,随意愿”的原则录取。

专业之间没有分数差异。申请人将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若成绩相同,则按照各省综合成绩排名规则择优录取。个别省份综合成绩排名未明确规定的,考生总成绩相同的,按照文化总分排名。若文化总分仍相同,则按照单科顺序和分数高低排序;

单科顺序:文科包括语文、综合文科、数学、外语;理科科目包括数学、综合科学、语文、外语;当考生填写的专业选择全部未录取时,符合专业调整的,从高分到低分的,调整为未完全录取的专业,不符合专业调整的,调整为未完全录取的专业。重大调整将被取消;

江苏省考生选考科目成绩要求为CC(即选考科目均为C级以上)。对于高级考生,录取将按照“成绩第一,成绩第二”的原则进行。

3.所有专业均无单一科目要求。

第十条学院认可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制定的录取加分、减分政策和规定。

第十一条学院公共外语课程为英语。

第十二条各专业学生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如果《指导意见》规定“学校可以拒绝录取学生”或“学校相关专业可以拒绝录取学生”,学院将执行“拒绝录取”政策。

第十三条招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四条学院对参加“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考试的考生按照《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2020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规定执行录取流程。

第十五条学院按照《浙江省2020年选拔高职高专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实施“专升本”考生的录取流程。

第十六条学院对参加艺术类考生和单考单招的考生按照招生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入学审查、费用与奖励

第十七条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的,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向学院提出请假申请。未请假或逾期请假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除外。新生录取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审核。复试不合格的,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学院各专业实行学分收费制度。学费由专业注册费和学分学费组成。每学年开始时,按照浙江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预收学费,即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会计、财务管理、审计、税务、金融、工商管理、计算机等专业。科技、电子商科、英语专业学费为元/生·学年;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专业学费为2万元/生·学年;艺术类本科专业学费为元/生·学年;其他普通本科专业学费为元/生·学年。

第十九条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东方书院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个人奖学金、校外专项奖学金”等20余种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中标率为50%。多于。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学院积极拓展学生勤工助学渠道,优先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同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东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年国家无息助学贷款最高可达8000元。

第二十条为鼓励和吸引优秀学生,学院对2020级新生实行以下奖励措施,设置如下:

(一)新生奖学金政策:

1、高考成绩达到浙江省第一线(含)的考生,四年免收学费,超过第一线5分以上的考生,四年免收学费,并获得奖励10万元;高考成绩进入浙江省前7万的,奖励2万元/人;高考成绩进入浙江省前8万的,奖励1万元/人;高考成绩进入浙江省前9万的,奖励5000元/人;

2.被外省平行择优录取或第一志愿录取的考生,高考成绩高于学生原籍省重点录取分数线的,每人奖励1万元。人;

3、高中阶段,在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等5项全国中学生奥林匹克学科竞赛中,获得全国一等奖的,奖励5万元/人;获得全国二等奖的,奖励2万元/人。获得全国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者,每人奖励1万元;

4、新生中,获得国家体育运动员称号者,每人奖励5万元;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称号的,每人奖励3万元;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的,每人奖励1万元。

新生入学奖学金奖金不再重复发放。获得两项及以上奖学金的,按照奖学金越高的原则分配奖金。

(二)新生转专业政策:

1、浙江省学生:以浙江省第二段成绩70分以上(文科除外)的考生,入学一学期无不及格课程、无违纪行为的,承诺将实施转专业。经个人申请,经学院审核后,可申请全院范围内转专业,确保考生转入其首选专业;

2.所有学生均有机会申请校内专业调整。入学后转专业的学生请参阅《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管理办法》。

(三)学院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设立国外交流奖学金,通过各类国际合作项目、短期出国交流等方式拓展学生的国际视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1、浙江省考生,高考成绩进入所在专业前2%的考生,给予每人1万元人民币的留学项目资助;

2.被外省平行志向院校或第一志愿院校录取的考生,其高考成绩列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录取科目(文科或理科)内。被录取的直辖市),是我院录取的考生中的第三名。每位候选人将获得1万元人民币的留学项目经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录取结果在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招生网站上向社会及考生公布,网址:招生主页,

第二十二条招生咨询方式: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招生办公室:0571-、0571-。

招生联系地址: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招生办公室(浙江省海宁市联航经济开发区高新区阳山路2号),邮编:。

招生邮箱:dfzsb@zufe.edu.cn招生咨询微信:dongfangxueyuancj

第二十三条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招生期间设立举报投诉热线:0571-和举报投诉邮箱jjs@zufedfc.edu.cn。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院原公布的招生制度、规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

202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