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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定(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机构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04-08 16:56:26 学习方法 31次 作者:合肥育英学校

新京报讯据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微信公众号消息,7月14日,西安市多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防止商品房延迟交付工作措施的通知住房和住房的增加。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防止商品住房延迟交付和住房增量增加措施的通知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定(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机构是什么)

各区县人民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关于防范商品房延期交房增量问题的工作措施》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西安市金融工作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市分行营业管理部

2022年7月14日

防止商品房交付延误、增加住房数量的措施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有效防范商品房延期交付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结合《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市管办[[2021]35号),现提出以下工作措施:

一、严格执行土地出让规定

(一)确保购地资金合规。参与商品房用地竞买的开发公司必须合规使用自有资金,竞买公司股东不得违规向其提供贷款、转贷、担保等相关融资便利。土地购置资金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使用金融机构各类融资资金;不得使用房地产产业链上下游关联企业贷款或垫款;不得使用其他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贷款;房地产企业融资等。经审查,使用非自有资金竞买商品房用地的,取消竞买资格,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2、实行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

(二)依法组织项目建设。开发企业应凭土地、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项目建设。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随意变更。需要重大变更的,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三)加强项目建设管理。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结合现行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许可证,按照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按照施工许可证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实时监督施工质量和工期,对质量安全隐患和停工1个月以上的情况进行监控项目须及时报告辖区住房和建设部门。

各辖区资源规划、住房建设、城市管理部门要建立“一项目一档案”制度,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建设从项目开工到竣工实施全方位管理,从而做到“每月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

(四)明确形象进步标准。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原则上地上七层及以下多层建筑,工程进度必须以主体结构为限;七层及以上建筑,必须达到规划地上总层数的1/3,且不少于7层。

(五)规范销售活动。开发企业应当通过商品房销售宣传平台组织销售活动。销售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公开企业基本信息、开发许可证、项目基本信息、房屋销售信息、项目周边环境、物业服务等信息。

四、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六)资金到位。商品房预售资金(包括定金、首付、购房贷款等形式的住房支付)全部直接存入专门监管账户接受监管。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取或者单独设立账户收取、存入购房者的购房款。

(七)严格分配标准。商品房项目完成主体结构验收前,累计使用重点监管资金不得超过总额的50%;竣工验收前,不超过95%;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前,不超过99%;首次登记房产后,剩余的1%可以提取。其中,7层以上建筑,在总层数达到1/3和2/3之前,重点监管资金累计使用分别不得超过总额的20%和35%。

(八)加强技术支撑。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存指导平台,监管部门和购房者可以随时查询预售资金缴存信息;提高网上预售资金存入率和智能POS机使用率,实现1个工作日内系统智能对账;通过网上签名备案信息共享等方式,支持监管银行跟踪购房贷款进入情况,确保购房贷款存入专门监管账户。

(九)加强会计核算。各辖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必须每月至少与监管银行进行一次对账。发现开发公司违规挪用重点监管资金的,应立即停止划拨,并依法查处。

(十)强化银行责任。商业银行违反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未经辖区住房建设部门核准擅自调拨监管资金的,负责追回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法追回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经营管理部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开展账户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要配合国家金融监管部门依法依规给予陕西金融支持。

五、规范商品房交付行为

(十一)建立预检查制度。各辖区住建部门要督促开发企业组织5家责任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通过后,开发公司将通知购房者代表对待交付房屋进行预检;发现问题的,必须及时整改,并报告整改结果。

(十二)公示住房交付信息。房屋交付使用时,开发公司应向购房人提供“两书一表”,即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编号《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六、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

(十三)强化信用管理。开发企业未能按时交付房屋,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将被记为信用等级不良企业,向社会公布,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规范,影响房屋交付的,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孙林志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