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 修订)
新华网2021年5月14日标题: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改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号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近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号(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的组成部分,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近年来,随着民办教育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变化。同时,随着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订,现行的《条例》也存在很多无法与法律衔接的问题。有必要进行修改和改进。修订后的《条例》号文件是根据中央精神,详细贯彻落实上级法律,按照国家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民办教育的方针政策,以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提高质量、创建特色为导向,重点抓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根本要求。《条例》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学校决策机构的组成应当包括党组织负责人,监督机构应当包括党的基层组织代表;学校章程应当规定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明确民办学校未能保证党组织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细化落实加强党的领导的要求。
二是坚持民办教育公益性的基本原则。强调民办学校要坚持教育公益性,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改制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组织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参加公办学校、使用国有资产或者接受政府补助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生均收费设定最高限价。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不得以赞助费等名义向学生及其家长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入学相关费用。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与利害关系人进行交易,其他民办学校与利害关系人进行交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
三是坚持支持与监管并重的总体思路。支持政策进一步加大和明确,包括财政支持、税收优惠、用地担保等,鼓励金融保险机构为民办学校融资和风险保障提供服务。同时,强化监管,包括完善民办学校招生规则、规范利用互联网技术的网上办学行为、完善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机制、健全民办学校相关交易监管机制等,严禁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对实施义务教育和非营利性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控制,加强对外资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办学的监管。
四是坚持公办机构与民办机构平等法律地位。强调实施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与同级公办学校享有同等招生权利,与公办学校同时招生;建立民办幼儿园和中小学专任教师劳动合同备案制度,建立统一档案记录教师教学和服务年限,与公办幼儿园、中小学教师平等对待;规定民办学校及其教职工、受教育者申请政府设立的有关科研项目和课题,享有与同级公办学校及其教职工、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五要坚持统一要求与自主管理有机结合。在规范民办教育基本法律制度的同时,还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制定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支持和激励措施。明确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的基本原则,保障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考核聘用专业技术教师的自主权岗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