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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于2018年7月1日生效(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目标包括)

发布时间:2024-07-30 14:48:21 学习方法 725次 作者:合肥育英学校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保护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根据010-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于2018年7月1日生效(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目标包括)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者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而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的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和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和前瞻性,提供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因材施教。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为对象,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

(二)突出重点,提升能力。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诚信观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职业能力。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形成规划引导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模式政府部门的积极参与、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用人单位的支持与配合。图案。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也有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次年起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规定的学分。

不具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而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从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起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二章管理制度

第七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国家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并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督指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人员遍布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工作。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八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负责所属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统称中央主管部门)分别负责中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北京市机关单位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内容与形式

第九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共必修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资料等基础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等内容。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框架定期发布公共和专业科目继续教育指南,对会计继续教育内容进行指导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十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

(一)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机关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统称继续教育)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会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会计专业会议等考试);

(二)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者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

(三)参加国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专业学历(学位)教育(含中专,下同);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研究课题,或在国内统一编号(CN)的经济、管理报刊上发表会计论文;公开出版会计账簿;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和培训;

(四)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课程和教学方法应当适应会计工作的要求和特点。同时,积极推广在线教育等方式,提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信用管理

第十二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所获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占总学分不少于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当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第十三条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形式参加继续教育的,学分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次考试合格或被录取,折算为90学分;

(2)参加会计专业会议每天折算10学分;

(三)参加国家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专业教育(学位)教育并通过当年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研究项目,项目完成后,每个研究项目折算90学分;如果与他人合作完成,每个研究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将折算为90学分。为90学分,其他参与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5)在国内统一编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纸上独立发表会计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如果与他人合作发表,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将转换为30个学分,其他作者将转换为10个学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账簿的,每本会计账簿计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书籍第一作者计90学分,其他作者各计60学分;

(七)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信用计量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局制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同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由各部门及中央主管机关制定。

第十四条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登记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记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结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部门培训后按照要求。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或中央主管机关。

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进行登记,如实记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的继续教育情况。健康)状况。

继续教育注册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和会计相关考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或者中央主管单位直接办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事项登记;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者用人单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继续教育;中央主管单位应根据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报送报告。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以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形式参加继续教育的,应当登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网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或中央主管单位年内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继续教育事项登记;您还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申请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五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继续教育相适应的教学设施,面授教育机构还应当有相应的教学场地;

(二)具有与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能力;

(三)制定完整的教学计划、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制度;

(四)能够完成承担的继续教育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会计行业组织(团体)、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中心)等作为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主渠道作用,作为高校和科研院所应该鼓励和引导。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第十六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认真执行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并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十七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

第十八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和培训档案,根据考试或者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培训结束后按要求及时进行。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或者中央主管单位。

第十九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收学生的;

(二)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任意收费或者未经培训仅收费的。

第六章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聘用和晋升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对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评价和聘用的重要依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是担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请上一级资格评定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者复审、选拔高级会计人员的依据。会计工作者,以及高端会计人才的选拔。评选依据之一等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未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由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依法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和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地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承担下一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四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行为的,由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省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可以会同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备案。

中央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2013年8月27日财政部发布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号(财会〔2013〕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