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近日,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联合下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号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提高行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确保“双减”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招聘条件、招聘程序、聘用禁止事项、行为“红线”、监督检查、处罚制度等,旨在指导校外培训机构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机制,恪守聘用标准规范招聘程序,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不断提高培训服务质量。
《管理办法》明确从业人员资格,强调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特色,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爱国守法,遵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各项职责;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举止文明,关心、爱护学生;教学和教研人员也应该模范、仁爱、敬业,从事学科管理培训的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从事非学科管理培训的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职业)能力证书;非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
《管理办法》强调要依法规范劳动关系,要求校外培训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招聘单位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特别强调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管理办法》首次提出从业人员结构要求,明确事业单位专职教学和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职工总数的50%机构;中小学生和3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线下培训,每班专任教师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不低于幼儿人数的6%。《管理办法》首次提出建立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制度。对于触及“损害党中央权威,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损害国家利益,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违反社会秩序和良好风俗的人”、“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体罚或变相体罚未成年人”等“红线”且情节严重的,经核实审查后,将纳入国家统一监管平台。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
《管理办法》明确了就业禁止条件。机构不得招收两类人员,即列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的人员、被剥夺政治权利、故意犯罪并受到处分的人员。处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
下一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地方落实,继续深入推进,确保“双减”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