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颁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的意义(教育部颁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原文)
记者12日从教育部获悉,教育部近日颁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将于2023年10月15日实施。
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负责人表示,“双减”改革实施两年来,校外培训治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也存在以下问题:擅自设立校外培训机构、校外培训隐形变异等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机构“拿钱跑路”问题仍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受损仍时有发生。迫切需要完善校外培训法律制度,明确执法责任、执法权限、执法依据等,提高校外培训执法的规范化、法制化水平。让违法者付出代价,让守法者得到保护,确保“双减”改革持续取得有效成效。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共6章44条,规定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实施机构、管辖范围及适用对象、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处罚程序及执行、执法监督等。
《办法》明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3周岁以上中小学生,进行校外培训的,适用本办法。行政处罚。
《办法》规定,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机关依法实施,并另行规定。辖线下、线上校外培训。
《办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批准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线下培训要求,有专门的培训场地,或者在线培训有特定网站或者应用程序,有培训从业人员2人以上,并具有相应组织机构和分工的,构成擅自设立校外培训机构的。
《办法》明确了擅自开展主题性隐性变异培训的情况,列出了“转线上”、“转地下”、“换马甲”等三类隐性变异行为及遮盖条款,并规定了法律警告至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任。
《办法》还提出,对中小学在职教师擅自进行有偿学科培训的,依法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