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16西方的政治制度电子版书(西方的政治制度自考重点笔记)
第二章西方政治制度的基本原理
西方政治制度第二章(16-20个考点).mp34:04从向日葵的旅程到明天16、分权与制衡是指一个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分立,但同时也相互制衡彼此。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三权分立,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交给不同的政府机构。二是制衡,三权混合,政府三个部门相互制衡。
17、西方国家权力下放与制衡的三种模式:
(1)美国模式(分权、制衡);
通用部分:
美国实行的是典型的“三权分立”。美国宪法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授予国会、总统和最高法院,使三权分立在政治上和宪法上相互独立。每个部门都有自己的手段来限制其他部门。
美国的分权制衡模式不仅体现在联邦政府内部的立法、行政、司法部门,而且体现在美国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
具体系统示例:
A.国会与总统之间的权力分离和制衡;
A。虽然国会拥有立法权并以法律的形式约束总统,但总统也享有一定的立法权。例如:国会通过的法案只有总统签署后才能生效;总统对国会法案拥有否决权。然而,如果国会参众两院以2/3的票数重新通过该法案,总统的否决就可以被推翻。
b.国会分享总统的部分行政权力。例如,总统有权提名政府高级官员和联邦法院法官,但任命必须经过参议院同意。总统有权与外国缔结条约,但需要参议院2/3多数同意才能生效。
B.总统与法院之间的权力分离和制衡;
A。总统享有部分司法权,可以任命法官,包括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总统有权赦免罪犯,使法院无法合法追捕他们。总统还拥有行政管辖权。
b.法院还有一定权力限制总统。例如,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虽然由总统任命,但一旦任命就终身任职,这使得总统无法完全控制法院。法院还有司法审查权。它可以宣布总统的行政立法违宪,也可以对任何违法的行政官员采取法律行动。
C.国会与法院之间的权力分离和制衡;
A。国会有权同意或不同意总统任命的法官,并有权弹劾法官。一旦国会通过的法律生效,除非被宣布违宪,否则法院必须执行该法律。
b.但法院也有权审查国会立法。一旦一项法律被宣布违宪,它将不再被执行。
(1)英国型号;
实行议会至上或议会主权原则。行政权和立法权高度重叠,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分权。
议会与内阁之间的制衡;
A.在议会制政府中,议会产生内阁,内阁对议会负责。但内阁事实上也形成了对议会的控制权。
B、虽然立法权属于议会,但由于几乎所有内阁成员都是议会议员,因此内阁可以通过议会的授权制定相关法规、命令和规则,并分享部分立法权。
C、虽然内阁的行政权力日益扩大,但议会,主要是下议院,仍然可以通过一定的形式(质询、辩论、批准立法、推翻内阁)对其进行遏制。
议会主权和司法相对独立
议会的立法活动不受司法部门的制约。法院无权审查立法的有效性。同时,法官的裁决可以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予以改变。然而,法院仍然具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性,尽管不完全。
答:律师可以竞选议会议员,但一旦晋升为法官,就不能再担任议员。
B.所有法官均由大法官和总理推荐。进行行政任命。地方治安官的任命和解职也由财政大臣推荐并由女王决定。
C.尽管法院无权审查议会通过的立法,但它们可以解释议会的立法。
(2)法国模式
立法机关不能干预行政事务,行政机关也不能干预立法。司法独立首先意味着司法不能干预行政和立法事务。
第三共和国与第四共和国之间的权力不平衡;
第五共和国的分权与制衡;
18、洛克的理论基础是自然法:在自然状态下,根据自然法,每个人都享有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其中最核心的是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19.人身保护令是指法官根据普通法发出的逮捕令,命令将被拘留者带上法庭以确定对该人的拘留是否合法。人身保护令是通过法律程序保护人身自由的重要手段。
20、美国的《权利法案》是指美国宪法第一至第十修正案,是美国宪法中关于人权和公民权利的主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