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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鉴定造假(虚假房屋评估向哪里投诉)

发布时间:2025-03-02 01:08:04 学习方法 315次 作者:合肥育英学校

11月23日下午,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号(以下简称《规定》),为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提供了有效途径。居民自建房屋。法治保障。据悉,这是全国首部专门规范居民自建住房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居民自建房屋竣工后,必须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房屋鉴定造假(虚假房屋评估向哪里投诉)

《规定》所称自建住房,是指城乡居民自行组织建造的私人住房(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规定》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改建居民自建房屋的,必须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并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细则规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农村建设工程必须经规划许可后方可进行。市、县现有建设用地内不得新建居民住房。新建住宅的房屋一般不得超过三层。居民自建房屋的层数在原依法批准的三层以上的,改(扩建)、改建后的层数不得超过原依法批准的层数。

居民自建房屋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设计图纸,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公司施工。建造低层住宅的农村居民可以选择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免费提供图纸,委托经过施工技能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设计、施工单位和乡村建设工匠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

居民自建房屋应当镶嵌永久性标志,其主要内容包括竣工时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居民自建房屋竣工后,业主应当组织竣工验收。不组织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不得投入使用。擅自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居民自建房屋竣工验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

擅自加层的,将采取限期恢复原状等措施。

《规定》第6条明确规定,居民自建房屋的业主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按照约定承担房屋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承担房屋安全责任。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明的,房屋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房屋的安全责任。居民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房屋安全承担下列责任:不得擅自增加楼层或者拆除、改造房屋主要承重结构;对房屋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发现严重安全隐患的,及时向居民委员会、村委会报告,并采取暂停使用、疏散人群、设立警示标志等紧急措施;确保房屋的消防安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房屋安全责任人违反《规定》规定,在使用过程中擅自加层或者拆除、改造房屋主要承重结构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恢复措施。房屋安全负责人应当自收到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逾期未采取恢复原状或者修复加固等消除风险措施的,责令停止使用。

四类情况需要进行安全鉴定,违规者最高可处5万元罚款。

《规定》明确居民自建房屋有下列危害公共安全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规律:房屋有明显下沉、裂缝、倾斜、腐蚀等;因自然灾害、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房屋损坏的;为居民设计的自建房屋已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安全检查、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其他明显安全隐患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房屋安全责任人未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罚款。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开展鉴定活动,规范收费行为,并对出具的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根据《规定》规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以下罚款人民币3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鉴定责任人在房屋安全鉴定活动中违反国家或者省有关禁止性规定的,三年内不得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如果从事人员密集型作业,无法提供资质证明的,最高可处5万元罚款。

居民自建经营性房屋除应当符合《规定》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从事人员密集型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符合规定的建筑安全鉴定证书。业务类型要求或a业务类型要求改(扩建)、改建后竣工验收证明;符合营业场所应具备的消防安全标准,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每户自建房屋经营户型一般不得超过三户,按照经营居民自建房屋结构安全、运营安全、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消防安全等要求,严格控制人数房屋。具体人数标准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规定。须另行制定。《规定》公告之日前已用于营业且不符合本《规定》规定的居民自建房屋,应于2025年6月30日前调整至符合规定;居民自建房屋从事工业生产、加工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如果您从事人员密集型经营活动,无法提供符合业务格式要求的建筑安全鉴定证明,或者按照业务要求改(扩)建后的竣工验收证明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向社会公布住房安全鉴定机构名单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设备设施,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住房安全鉴定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以便公众查询。

《规定》明确,居民自建房屋经鉴定为丙级、丁级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送达委托人,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督查通知书,提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处理意见。危险房屋及处置期限;房屋安全负责人应当按照督导救助通知书规定的处理意见和危机救助期限,采取修复、加固、拆除等风险救助措施。

居民自建房屋经鉴定为丙级、丁级危险房屋,有倒塌危险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立即告知委托人,并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报告。房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部门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立即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房屋安全负责人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组织人员疏散。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和奖励机制

《规定》明确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居民自建住房综合管理平台,促进居民自建住房安全管理信息共享。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居民自建住房安全管理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和奖励机制,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保存投诉人和举报人信息。记者保密。投诉举报经核实属实的,居民自建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将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和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委会有关负责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处分;依法予以处罚。

居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自行建造房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处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及时移交城市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居民自建房屋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关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潇湘晨报记者张杨子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