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处罚条例(江苏 处理)
原标题:江苏省出台措施对职业学校付费招生说“不”!
江苏省教育厅近日公布《职业院校有偿招生行为处理办法》,对职业院校有偿招生说“不”,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处理办法》提出,职业院校招生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有偿招生行为:利用经济手段招揽、买卖生源;与生源学校签订招生等相关协议并违规给予相应费用;按招生人数违规向生源学校或其工作人员支付费用;委托中介机构、个人或利用在校学生招揽生源并支付活动费、高额差旅补助等费用;向推荐生源的个人支付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或组织旅游、宴请、娱乐等活动;按招生人数违规给校内教职工发放奖金等。
《处理办法》要求,职业院校付费招生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减少招生或者停学、停学的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职业院校有偿招生行为处理办法》全文
第1条
为保证职业院校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学校招生是指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技工院校,下同)招收初中、高中或其他学历毕业生,高等职业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行为。)
第三条
高职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高中(含完全中学)、学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在职业学校招生过程中违反有关教育法的行为规章制度和招生管理制度,以及付费招生或者参与付费招生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和高职院校的招生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和高职院校的招生工作。省内技工院校。
区、市、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学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按照规定办理各类职业院校的有偿招生活动。法律。
第五
学校招生和提供生源的行为应当接受学生、社会和纪律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办理职业院校付费招生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明确、程序合法、处理得当。
第七条
职业学校招生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付费招生行为,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停止招生。等待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利用经济手段招揽、买卖学生的;
(二)违反规定与来源学校签订招生及其他相关协议并缴纳相应费用的;
(三)违反规定按照招生人数向来源学校或者其工作人员缴纳费用的;
(四)委托中介机构、个人或者利用在校生招收学生并支付活动费、高额交通补贴等;
(五)向推荐学生或者组织旅游、宴会、娱乐等活动的个人支付酬金、礼品、证券等;
(六)违反规定按照在校生人数向学校教职工发放奖金的;
(七)违规向校办企业、合作企业等单位转移资金用于支付入学费用的;
(8)购买学生信息;
(九)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付费报名行为。
第八
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生源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参加有偿招生活动,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处罚:批评通知书。收取费用的,退还相关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推荐、买卖学生以获取经济利益的;
(二)与招收学校签订招生及其他相关协议并获取经济利益;
(三)向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推荐、组织学生并获取经济利益;
(四)向招生学校收取“入学金”、“学生返利”等费用;
(五)欺骗、恐吓、误导、更换或者强迫学生填写申请表并获取经济利益的;
(六)接受招生学校、招生机构提供的礼品、赠品、有价证券等,或者参加其组织的旅游、宴会、娱乐等活动;
(七)有偿提供、出售学生来源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规定提供付费生源的行为。
第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个人行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可以视为参加有偿招生活动,由主管部门按照010-59000
学校未对教职员工个人参加付费招生进行监督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罚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依纪依规作出处分决定或者给予其他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组织或者允许学校进行有偿招生或者提供学生;
(二)未及时处理付费招生违法行为,或者处理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向招生学校提供学生信息或者参与有偿招生等活动;
(四)其他监管、处理不当的行为。
第十一条
职业院校招生工作以外的其他人员或机构违规参与付费招生,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相关案件线索将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二条
学校、教职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记入单位或者个人信用档案,并按照学校主管部门对有偿招生违规行为监管和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依规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记录
第十三条
《江苏省教育系统失信惩戒办法》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对相关责任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对相关责任人和学校的有偿招生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或者学校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掌握学校有偿招生线索或接到群众实名举报的,应当立即启动相关程序,视情况组织财务、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和认定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的,应当及时上报,必要时可由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参与或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可以按照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依法属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ID:zj老师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