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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范文模板(公告网)

发布时间:2024-04-04 01:41:36 学习方法 272次 作者:合肥育英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全省“双减”工作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合法权益,根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精神,参考其他省市的做法,经过充分调查、结合,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西安市教育局制定了《西安市校外培训机构学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正在征求意见和建议。请于11月25日前将相关意见和建议发送至邮箱:xapxjg@163.com,联系电话:。

附件:《西安市校外培训机构学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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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教育局

2021年10月22日

西安市校外培训机构学费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切实保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受教育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我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沙安溪省厅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号(陕西教育标准[2019]5号)根据其他文件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提供德法、历史、地理、语文、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理科(本市中小学生或生物、物理、化学)。进行校外培训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外语院校。

2.院校应在本市范围内选择一家银行开立学费专用账户,并与银行签订相关资金管理和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通过信息平台实现账户资金管理和精细化服务。

3、机构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培训费用应全额缴纳至学费专用账户,不得使用其他账户或非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银行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办理资金支付,不得随意挪用、挪用,不得向机构和学生提供信息平台服务额外收取费用。

4.因合并、分立、主办单位变更等原因需要变更专项学费账户信息的,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完成账户信息变更,并在5年内向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工作日。

5、院校招生、收取培训费用时,应与学生或学生监护人签署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机构使用不正当格式条款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六、机构开立的专用账户信息、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在校舍、网站等显着位置长期公开披露,并在培训服务前向学生或其监护人明确。除公布的项目和标准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以任何名义强制筹集资金。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

定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或变相收取跨度超过3个月的培训费用,预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新课程开课前1个月;按学时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或变相收取各科目培训费。超过60学时的费用,预缴时间不得早于已注册课程剩余20学时或1新课程开始前一个月。

七、院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开具发票等消费凭证。学生索取消费券时,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不得以主办方或者其他公司名义向学生发放消费券。

八、为中小学生提供培训的机构不得允许学生使用培训贷款缴纳培训费用,或者以其他方式诱导学生使用培训贷款缴纳培训费用。

9、开课前学生或其监护人申请退款的,学校应按照合同约定,在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全部费用;开课后学生或其监护人申请退款时,机构应按照退款协议按比例扣除已结课相应费用后1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款在合同中。

10、如发生收费及退费纠纷,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学生与学校协商解决;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设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按照与仲裁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机构预收培训费用通过信息平台进行监管。机构完成教学后,经学生或其监护人确认同意,银行将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经费拨付应当与教学进度同步、同比例;机构完成教学并履行通知义务后,学生或其监护人年满5周岁。逾期未确认的,银行将视为确认并履行资金拨付责任。

十二、机构不配合资金监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整改的,移交执法部门调查处理,并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披露。造成学生权益损害的,学校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十三、各机构、银行应严格保密学生和家长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14.各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把院校经费监管作为防控社会风险的重要环节和措施,及时向社会公布设立院校学费专户。各区县、开发区民政、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要根据业务职责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工作。各区县、开发区金融管理部门要协助做好机构资金监管工作,配合相关金融机构的协调沟通。

《西安市校外培训机构学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对教育培训行业日益多元化的需求,校外培训机构快速发展,增加了学生和家长的负担。教育培训市场鱼龙混杂。一些校外培训机构为了追求利润,忽视内涵建设,盲目扩大办学规模。资金链很容易断裂。校外培训机构卷款跑路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为依法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切实保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市教育局牵头起草了:010-。

2、参考依据

第一个是《西安市校外培训机构学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1号,2016年11月7日第二次修订,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办发[2018]80号)。

三是陕西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陕教标[2019]5号)。

第四个是《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工作方案》。

第五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此外,我们还参考了北京、天津、杭州、宝鸡等地区培训机构资金监管的政策法规,以及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方面的有益尝试和经验做法。我市临潼区(2019年12月已下发资金管理相关文件)。

三、适用范围及专用账户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适用于为中小学提供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政治、地理、历史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这个城市里的学生。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外语院校。

院校应在本市内选择一家银行,开立唯一的学费专用账户,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4、资本监管措施

一是信息公开。机构应当向受教育者或者其监护人公告。公开信息应当包括机构专用账户名称、开户银行等基本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机构还应当在校舍显着位置提前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收费及退费规定、培训合同样本文本、投诉热线等信息。

二是通过预付费消费开展业务活动的机构应通过银行信息平台进行资金监管。机构完成教学并学生确认同意后,银行将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经费拨付应当与教学进度同步、同比例;机构完成教学并履行通知义务后,学生超过5日未确认的,银行将视为确认同意并履行资金拨付责任。

三是资金变动提醒。机构可以选择采用“保留最低余额”监管模式进行过渡,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自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

5、过渡期最低余额设置参考值

新设立机构的专用账户余额最低限额为5万元。次年按上一年学费总额的5%收取。最低余额由主管部门参考上一年的学费收入于每年1月份计算。

最低余额主要对机构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仍归机构所有。院校终止办学时,在进行财务清算、办理相关还款手续并与主管部门协商后,可以动用专用账户最低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