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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小学教师学时要求(湖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最新)

发布时间:2024-09-20 20:32:05 学习方法 152次 作者:合肥育英学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湖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小学教师学时要求(湖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最新)

第一条为了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护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面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教学、注重实效、注重教学质量。训练与使用相结合。规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要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五条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国家机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制定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开展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

第二章内容与方法

第七条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共必修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资料等基础知识。专业学科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所应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不少于三分之二。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的,计入当年继续教育学时:

(1)参加培训课程、研讨会或进修课程;

(二)参加相关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三)参加远程教育;

(四)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

(五)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继续教育方式和学习时数的具体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发展战略和岗位要求,组织继续教育活动或者参加行业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便利。

第十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根据岗位要求和职业发展需要参加本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经用人单位同意,也可以利用业余时间或者工作时间参加本单位组织外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取得职业资格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提供保障。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经用人单位同意在休班、半休班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劳动者的协议支付工资、福利和其他福利。

用人单位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时间以外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双方应当约定费用分摊方式和相关待遇。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可以与生产、教学、科研等单位联合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建立生产、教学、科研、项目、资金、人才相结合的继续教育模式。

第十四条国家通过实施重大人才工程和继续教育工程、特殊区域人才培养工程、对口支援等方式,对重点领域、特殊区域、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给予支持。

第三章组织管理和公共服务

第十五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的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全部或者大部分继续教育费用的,用人单位不得指定继续教育机构。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聘用和晋升的激励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和晋升的重要依据。聘用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是担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请上一级资格评审的重要条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是职业资格登记或者注册的必要条件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制度,记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考试和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依法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培训机构等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机构),可以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继续教育服务。

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与继续教育目的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教材和人员,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认真执行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建立教学档案,并根据考试如实为参加继续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颁发证书。和评估结果。

继续教育机构可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远程教育,形成开放的继续教育网络,为基层和一线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结构、提高能力和素质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质量。

第二十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设继续教育师资队伍。

第二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培养质量高、社会效益好的继续教育机构,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建设国家继续教育基地。适用于专业技术人员。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设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第二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继续教育综合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发布公共和专业继续教育指南。继续教育科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根据不同岗位、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加强课程和教材体系建设,推荐精品课程和优秀教材。促进优质资源共享。

第二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组织继续教育活动的,应当突出公益性,不得收取费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继续教育机构举办继续教育活动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遴选,并与继续教育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举办公益性继续教育活动。

第二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继续教育统计制度,定期和随机统计继续教育人数、时间、经费等基本信息,建立继续教育数据库。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可以对继续教育的有效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政府支持相关项目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和继续教育机构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专业技术人员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学习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或者违反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拒绝报销或要求退还学习费用。

第二十九条继续教育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给予责令改正。由其上级机关或监督机关这样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予以纠正,并给予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人事部1995年11月1日发布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号(湘冀发[1995]131号)同时废止

注:政策信息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您想查询最新相关消息,请参阅官网发布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