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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 公益诉讼(非法采矿公益诉讼起诉书)

发布时间:2024-04-14 13:09:56 奥数 786次 作者:合肥育英学校

加大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强化矿产资源保护

最高检发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督促整治非法采矿行为

非法采矿 公益诉讼(非法采矿公益诉讼起诉书)

记者张浩

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督促整顿非法采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最高检察院委员、第八检察院院长胡伟列表示,矿产资源保护属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范畴,是公益诉讼起诉的法定领域。在监督整治非法采矿方面,公益诉讼检察院发挥一体化检察办案优势,运用跨区域协作机制,有效突破办案压力和阻力;秉持双赢共赢的办案理念,与行政部门协作,凝聚公益保障合力;针对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的治理漏洞和不足,将提出类似案件建议,推动源头治理;充分发挥“外脑”、“智库”作用,强化科技赋能意识,提高重大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

保护长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大理山毗邻长江,是安徽省省级风景名胜区和东部县城的生态屏障。安徽省某新材料科技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开采的石灰石矿位于大理山省级风景名胜区。该公司长期过度开采,造成大面积生态破坏,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侦查诉讼】《2020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A公司非法采矿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线索移交给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人民检察院。东至县检察院2021年3月立案后,联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第一轮中央生态环保检查整改要求该矿山2017年底前关闭并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但治理过程中A公司仍存在非法开采行为。

经测算,A公司超标矿石93.27万吨,确定价格为2798.1万元。相关调查报告指出,A公司非法采矿造成矿区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失调等问题,容易发生地质灾害。有关部门已对A公司非法采矿活动造成的生态环境恢复成本和其他成本进行了评估。

东至县检察院审查认为,A公司非法采矿后果严重,行为人意图明显,可以申请惩罚性赔偿。因此,以A公司超额矿产损失2798.1万元为基数,结合被告人认罪及接受处罚的情况。结合情节、经济状况等,建议5%的惩罚性赔偿139.91万元。

2021年5月,东至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依法追究A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邵某平非法采矿刑事责任的同时,请求法院判令A公司、邵某平对生态环境进行连带赔偿。修复、评估、惩罚性赔偿等金额达2872万余元。法院判决A公司、邵平犯非法采矿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金。追缴A公司违法所得2798.1万元;同时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请求。A公司不服,驳回上诉。

在案件侦查阶段,东至县检察院认为诉讼时间较长,如果不及时修复环境,损害将进一步扩大。因此,通过与相关职能部门召开圆桌会议,督促A公司加快环境治理进度,并协助政府垫付890万元用于应急恢复治理,矿山基础修复和局部生态恢复均在本案起诉前完成。2021年底,池州市人民检察院组织部分省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专家对现场修复情况进行检查。目前,涉案矿山恢复治理项目已受理并通过验收。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在确定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时,综合考虑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的多重因素,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比例。刑事证据固定后,检察机关灵活运用圆桌会议等方式,及时推动生态环境修复工作,有效保护受损的生态环境。

综合监管,密切配合,保护矿产资源

擅自在耕地上挖沙、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是土地管理法明令禁止的行为之一。2019年7月至9月,吴某坤、吴某村、吴某胜三人合谋,以吴某胜名义承包了河南省濮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村集体农田14亩。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相关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待售土地上挖沙。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马某在支付吴某坤等相关费用后,继续挖沙并出售。吴某坤等四人的违法行为对农用地表层耕作层造成明显破坏,土地原有功能被破坏。

【侦查诉讼】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在履行职责时发现该线索,并移送该法院公益诉讼检察部。南乐县检察院于2021年2月立案,并发布诉前公告。

南乐县检察院进行调查核实,并会同县公安局、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多次现场勘察,测算受损土地面积。由于部分地区非法采砂、建筑垃圾回填等造成大面积破坏,调查人员与相关部门沟通后,决定采用钻孔方案测量数据,并邀请专家现场指导。经查明,吴某坤等人非法开采砂石2.2万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损失价值60.6万元。南乐县检察院会同有关行政机关研究制定了土地复垦方案,经评估确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344.7万元。

公告期满后,南乐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召开预审会议,重点讨论损害认定、生态恢复等问题,并举行两次公开审理。四名被告当庭认罪,并表示愿意承担生态恢复费用。法院支持了检方的全部主张。判处被告人吴昆、吴存、吴胜、马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金,违法没收赃款42万元;被告人吴某坤等四人连带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44.7万元。

南乐县检察院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汇报,濮阳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土地执法司法领域合作的意见,为遏制和打击该地区非法采矿奠定基础。根据。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在办理非法采砂案件时,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采取“刑事起诉+公益诉讼”一体化监督模式。与公安机关、行政机关密切配合,聘请第三方鉴定机构和专家,客观认定矿产资源损害事实,科学评估矿产资源损害价值和生态环境恢复成本,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责任。依法进行生态修复。

综合运用监督手段督促履职尽责

八月山位于重庆市大足区、铜梁区、永川区交界处。蕴藏着多种矿产资源,也是该地区重要的生态屏障。2013年以来,周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等人以合伙、合资、单独组织等形式,长期在八月山大足区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长期以来,有关行政机关未能有效制止上述违法行为,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侦查诉讼】2017年下半年,重庆大足区人民检察院接到市、市两级人大代表和群众反映的情况,立即走访核实。多次派员到现场勘察测绘,收集固定证据。同年11月,立案。

经查,周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等人非法开采碳质页岩(泥)岩并出售牟利,造成国家矿产损失、山体破坏、大量森林破坏、岩土裸露、以及山体滑坡的风险。经查明,共开采矿产资源4.6万吨,8个矿点共破坏林地生态环境24.2亩,经济损失达450万元以上。周某某等人还聚众与其他非法采矿人员斗殴,采用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行政机关执法和国有林场护林工作。

为督促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大足区检察院向原大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大足区林业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联合执法。加强对非法采矿和毁林行为的严肃查处。接到检察建议后,两单位立即制定整改方案,采取严惩私采、非法开采、封锁重型机械进山、开展宣传教育等措施,有效遏制此类现象。在大足区检察院的监督下,原大足区国土房屋局将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等人作为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大足区检察院对周某某等人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周某某等人1年6个月至3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大足区检察院于2018年5月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大足区人民政府印发工作方案,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大足区检察院随即将案件移送支持起诉程序,并派员出庭。法院判决支持全部行政机关的诉讼请求和检察机关的出庭意见,判令周某某等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140.52万元、评估费、诉讼费用等连带责任。根据各自参与非法采矿的情况收取费用。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围绕人大代表和群众反映强烈、以行政公益诉讼为主的突出问题,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同时,对违法行为人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在公益诉讼案件中,深入挖掘“涉恶”案件线索,取得良好办案效果。

本报讯北京9月14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