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要始终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原则(坚持民办教育公益性基本原则)
原标题:民办学校要始终坚持教育的公益性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号(以下简称《意见》),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全面部署。
意见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民办教育不断发展壮大,有效增加教育服务供给,为推进教育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教育。民办教育发展必须坚持“教育为先、德育为先、分类管理、公益导向、优化环境、政策综合落实、依法管理、规范办学、鼓励改革、上下联动”的原则。”,并从六个方面重点部署推进。
一是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书育人各个环节,不断增强师生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二是创新体制机制。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建立差异化的政策体系,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放宽社会力量投资教育准入条件,拓宽办学资金渠道,探索多主体合作办学。完善民办学校退出机制。
三是完善支撑体系。加大财政投入,创新财政支持方式,建立健全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赠激励等制度。落实学生平等资助政策,在税收优惠、用地、收费等方面实行差异化支持政策。确保学校依法办学,进一步保障教师、学生、学生的合法权益。员工和组织者。
四是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完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制度,优化人员构成。完善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推动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与决策行政机构成员“双向进入、交叉聘任”。完善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
五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引导学校科学定位,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机制,积极培育优质教育资源和品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教师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吸引各类高层次人才到民办学校任教。
六是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政府管理方式,完善监督管理机制,规范学校办学。积极培育民办教育行业组织,支持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意见强调,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是关系当前、利长远的重要任务。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切实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意见和配套措施,推动各项政策措施顺利有序实施。
本报北京1月18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孙庆玲)教育部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国务院印发的《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教育部联合印发的配套文件等五个部委。
去年11月7日,《民办教育促进法》号(以下简称《民办促进法》)修订通过,提出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明确了非营利性学校和营利性学校的定义。
今天,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号(以下简称《报名细则》)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号(以下简称《监管细则》),明确民办学校的注册程序和监管。措施。
“如果私立学校在办学期间能够分配利润,并且在终止时能够分配余额,那么它就是营利性的,反之,它就是非营利性的。”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副司长郭春明说。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孙晓兵表示:“《意见》及配套文件的印发,细化了《民办促进法》的法律规定,保障了法律实施的‘最后一公里’,统筹推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分类管理,如何提供差异化支持
《意见》提出,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建立差异化的政策体系。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郭春明介绍,“差别化”支持政策主要体现在税收优惠、用地、收费等方面。《意见》明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划拨等方式提供用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国家相应政策提供用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省级收费标准。人民政府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行确定。
“无论是非营利性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政府都会在购买服务、税收优惠、学生贷款和奖学金,以及土地使用、电力、水、燃气、热力等方面得到政府的支持.实行与公立学校同等的价格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政府补贴、政府奖励、捐赠激励、土地分配、免税等方面可以享受更多优惠政策。”郭春明认为,这更多体现了国家对非营利性学校的支持方向。
实施分类管理后,民办学校该如何注册?
《民办促进法》提出,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学校的,必须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并办理新的登记手续;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必须依法依规进行财务清算。确认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后,申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注册,继续办学。
据此,登记细则规定,新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将有两种登记情况。一是向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二是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事业单位登记。营利性民办学校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就像域名,注册的名字不会对学校学生产生负面影响。”孙小兵说道。
利益博弈,如何平稳过渡
在民办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中,“营利”与“非营利”一直是争论的焦点。
20世纪90年代,由于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大量涌入教育领域。2002年,《民办促进法》颁布,默许民办学校获得“合理回报”。2015年底,教育法修改,扫除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法律障碍;2016年11月,新修订的民办促进法明确,2017年9月起实施“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类改革,并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监管细则明确,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等高等教育机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幼儿园,但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财政资金或者捐赠财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2016年,全国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7.1万所,比上年增加8253所。现有的民办学校中,大部分仍然是以“营利”为前提而设立的。如何保护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权益也成为平稳转型的重要组成部分。
针对这一问题,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谢焕忠表示,有三项措施:“一是赋予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自由选择权,可以自愿选择‘非’。——营利性”和“以营利为目的”,并有注册选择的流程要明确;其次,在制度安排上,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学校终止后是否还有剩余财产?依法清偿后,学校举办者可以得到补偿和鼓励,也就是说,如果学校经营良好且余额较大,可以在学校终止时根据情况返还创始人的出资第三,创始人按照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
此外,本次分类管理登记没有统一的过渡期。谢焕忠解释说:“这是因为我国各地区的发展状况不同,情况复杂,是为了给地方政府留出足够的时间来协调制定具体措施,也是保证经济稳定发展的措施之一。”分类管理改革顺利有序推进。”
为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意见》规定,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岗位评价、聘任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权利,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权利。与同级别公立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
如何平衡公益与盈利
随着此次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营利性民办学校作为一种新兴的办学类型,首次正式进入公众视野。然而,在“追求利润”的前提下,一系列的问题也随之产生:办什么学校、如何办学校、如何办好学校……
“营利性民办学校必须避免过度营利,影响学生权益。”郭春明强调,“无论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它都是一所学校,要始终坚持教育的公益性。把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经济社会放在第一位”发展。”尤其是当前,民办学校存在招生乱象频发、教师素质参差不齐、教学行为不良、学生安全无保障等问题。如何加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有效管理?学校、教师、学生权利的监督和保护变得更加必要。
为此,监管规则要求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健全年度检查、年报披露、信息公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等工作机制,同时加大对其教学质量的监管,入学、学生身份和证书颁发。还规定了营利性民办学校可能出现的七类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处罚主体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