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聚众斗殴案的法律分析怎么写(对一起聚众斗殴案的法律分析报告)
案情:2013年11月15日晚,犯罪嫌疑人张某与鞠某因非法利益发生冲突。双方纠集五六人在长安广场互殴,造成两人受伤。张因吃亏,纠集多人,砸毁了鞠的游戏厅和斗门的老家。第二天一早,双方同意带自己的人到西安邮电大学附近进行“交火”。双方各聚集了近20、30人,在卫国路上互相冲撞,互相追逐,用砍刀、铁管互相殴打。当天,双方20、30人再次携带武器在鞠某游戏厅发生对峙。张某等人闯入游戏厅,砍伤游戏厅内两名机械师。随后,警方将张某、鞠某等13人抓获。一、关于本案定性问题,存在三种意见:
1、对于这起由张、鞠牵头的重大聚众斗殴案件,长安分局最早通报的罪名是寻衅滋事罪。理由是:张某、鞠某团伙非法在公共场所肆意挑衅、寻衅滋事、殴打、追赶,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严重扰乱、破坏社会秩序,行为极其恶劣。而且人太多了,这也算是一场多人群殴了。检察院认为,他们的行为是为了报复他人,为了霸权和非法目的,纠缠他人打架斗殴,扰乱公共秩序。他们有着共同的意图,进行了共同的群体性斗殴行为,这也符合群体性斗殴的帮派性、规模性、预谋性、暴力性、侵扰性特征。其行为违反了刑法第2921条的规定,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本案中,两名无辜机械师的重伤是张某及其团伙的行为直接造成的,张某及其团伙应对故意伤害后果承担责任。鞠某等13人的行为不仅构成聚众斗殴罪,而且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同案犯仅实施聚众斗殴行为,并未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应当按照聚众斗殴罪处罚。
2、张某团伙砍伤机械师的,以故意伤害罪处罚,其他同案犯以聚众斗殴罪处罚。理由是:张某团伙与鞠某团伙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共同实施聚众斗殴行为。系共同犯罪,均应按照聚众斗殴罪处罚。但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张某某的行为直接造成两名机械师重伤。符合刑法规定,不能纳入聚众斗殴罪,应当转为故意伤害罪。因此,对张某等参与伤害修理工的两人应以故意伤害罪处罚,对其他普通人应以故意伤害罪处罚。行为人仍应以寻衅滋事罪处罚。
3张某等同案犯因故意伤害罪被处罚。根据刑法第292条第二款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应当转变为故意伤害罪。根据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所有同案犯都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判处。仅仅因为两名机械师的重伤是由张某直接造成的,因此不能判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对方也不应定罪。法律将打架斗殴定为故意伤害罪,并以打架斗殴罪定罪。
上述三种意见中,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中检察院的意见是正确的。但第二种意见更符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因为,在刑法中,聚众斗殴罪是流氓罪的行为表现的客观形式。本案符合群体性斗殴事件的特点。
2、从刑法具体规定分析:
刑法第292条明确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聚众斗殴行为,造成重伤、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罚,不能再以聚众斗殴罪定罪量刑。由于聚众斗殴罪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当聚众斗殴事件发生严重伤亡时,其侵害对象就转化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害,其危害程度也随之提高。大大增加。因此,从理论上看,聚众斗殴罪中的这一规定是改造罪犯的立法范例。通过该条的规定,在人群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转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符合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特点,量刑也应予以考虑。可判处死刑。这样就体现了罪刑相当的原则。通过对上述情况的分析,笔者认为,根据修改后刑法第292条的规定,从立法精神来看,张某的行为不应再与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并列处罚。受伤。但应当按照法定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