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2023(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2022年)
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宏观管理,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参照国《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制定本标准。
基本条件
第二条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公办学校必须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民办学校必须具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资格。
第三条学校必须有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依法办学。
第四条学校领导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校长应具有三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教学正、副校长必须具有学士以上学历,并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他校级领导人员应当具有学士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条必须设立必要的教育、教学和管理机构。
第六条学校必须具备基本规模。学校学历教育在校学生应达到1200人以上。
第七条必须有一支结构合理、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任教师不少于60人。理论教师须具有学士及以上学历,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比例不低于20%。专业理论课教师数量不低于学校理论课教师数量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数量不低于4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2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教师。从生产一线聘请的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应占学校专任教师的20%左右。专兼职教师数量与在校学生总数的比例一般应在1:18至1:20之间。
第八条必须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
校园(不含教工宿舍及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校建设规划用地不低于4万平方米(约60亩),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33平方米。校舍(不含教职工宿舍及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建筑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现有学校也将效仿。
体育用地:必须有200米以上环形跑道的田径场以及其他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设施和场地,满足《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卫生保健和校园安全机构健全,教学、生活设施满足《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校园安全有保障。
图书馆、阅览室必须与学校规模相适应,满足教学需要:每生印刷图书不少于30本;不少于1/3的专业书籍;80多种报刊;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设置不少于教职员工总数的20%、学生总数的10%。
必须具有与专业设置相适应、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实训设施和设备。设施设备要规范、实用,有与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训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践活动基地。校内实验、实习实训设备,工科专业、医疗卫生专业平均生费不低于3000元,其他专业平均生费不低于2500元。
必须具备应用现代教育技术、实施现代远程职业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信息化所需的软硬件设施和设备。其中,学校每100名学生拥有计算机数量不少于10台。
第九条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必须有适应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专业,有明确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以及相适应的课程标准和教材。
第十条学校的办学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相关法规政策,多渠道筹集和落实。学校基础设施、实验实训设备、师资培训、生均经费等常态经费要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保障。
第十一条中等职业学校的命名:学校的命名应当体现学校的性质和层次;应突出学校特色和专业优势;应反映学校所在地的行政区域或地区。未经省政府和省教育厅批准,不得使用“山东”、“齐鲁”、“省”字样。市政府主办、管理的学校应当以学校所在城市命名。学校名称应当简洁、清晰、准确表达,避免使用生僻词语或者模糊、重复和误导性的表述。
补充规定
第十二条本标准是我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的最低标准。它是教育行政部门对中等职业学校进行审批、检查、评估和监督的依据。适用于各级政府部门、行业、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举办。目前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校要积极采取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达到规定标准。对贫困地区举办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规模和相应办学条件可适当放宽。具体建议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省教育部门批准。
艺术、体育、特殊教育等类别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规模基本要求和相应的办学条件,由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公布。
第十三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标准之前省教育厅制定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标准解释权属于教育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