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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

发布时间:2025-02-15 12:45:37 奥数 960次 作者:合肥育英学校

陕西教育新闻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最新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

第644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现已公布,将于2014年1月1日生效。

李克强总理

2013年12月11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号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3天(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本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发布。

国家法定节假日和纪念日

第一条为了统一全国每年的节日、纪念日的放假时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体公民休假:

(一)元旦休息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清明节,休息1天(农历清明日);

(4)劳动节,休息1天(5月1日);

(5)端午节休息1天(农历端午节当天);

(6)中秋节休息1天(农历中秋节当天);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部分公民休假的节假日和纪念日: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休息半天;

(2)五四青年节(5月4日),14岁以上青少年放假半天;

(3)儿童节(6月1日),14岁以下儿童放假一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少数民族有的节日,由少数民族居住地区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民族的风俗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2月7日阵亡将士纪念日、5月30日阵亡将士纪念日、7月7日抗日战争阵亡将士纪念日、9月3日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9月18日阵亡将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及其他节日、纪念日,无休息日。

第六条全体公民放假遇周六、周日的,必须在工作日补休。部分公民放假恰逢周六、周日的,不补补。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