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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文件)

发布时间:2025-01-22 13:57:33 奥数 301次 作者:合肥育英学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教委):

自2001年教育部发布《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以来,我国中等职业教育得到了长足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环境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为进一步推进新形势下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管理,我部修订了《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现将修订后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文件)

各地要依据《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对中等职业学校进行检查评估。对不符合标准的中等职业学校要通过加强建设、整合资源、调整布局等措施限期达标,切实改变一些地方中等职业学校散、小、差的状况。结合实际,推动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规模和水平提高。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附录:

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根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举办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符合《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具有法人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第五条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有学校章程。学校章程包括:学校名称、学校地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学校财产和财务管理、学校章程修订等。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基本办学规模。其中,学校学历教育在校学生人数应在1200人以上。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教师队伍和适当比例的兼职教师。

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专任教师的学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专任教师中,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少于20%。

专任教师数量不低于学校专任教师数量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2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教师。

招聘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应占学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左右。

第八条应当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

校园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及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校规划用地总面积不少于4万平方米;生均土地面积不低于33平方米。

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及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学校规划建筑面积不小于2.4万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指标不低于20平方米。

体育用地:应有200米以上环形跑道的田径场以及其他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设施和场地,满足《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卫生保健和校园安全机构健全,教学、生活设施设备满足《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基本要求,校园安全有保障。

图书馆及阅览室:每名学生印刷图书不少于30本;80多种报刊;教师阅览室和学生阅览室座位数分别不少于专任教师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

仪器设备:应有与专业设置相适应、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工科专业、医学类专业每生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3000元,其他专业每生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2500元。

实习实训基地:必须有与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习基地和能够满足学生实习实训需求的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

必须具备应用现代教育技术、实施现代远程职业教育和学校管理信息化所需的软硬件设施和设备。其中,学校计算机拥有量每100名学生不少于15台。

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中等职业学校应当配备思想政治素质高、管理能力强、熟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的学校领导人员。

校长应具有三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教学正、副校长应当具有学士以上学历,并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他校级领导人员应当具有学士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有适应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专业,有明确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以及相适应的课程标准和教材。

第十一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设有必要的教育、教学、管理等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经费按照《职业教育法》和地方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和落实。学校基础设施、实验实训设备、师资培训、生均经费等常态经费要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保障。

第十三条本标准是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的基本规范,是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检查、评估和监督中等职业学校的基本依据。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对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用地面积、生均校舍面积等作出了新的规定。以新规定为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制定高于本标准的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办法。

对边远贫困地区举办中等职业学校,对其办学规模和相应办学条件的要求可适当放宽。具体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标准制定,报教育部备案。

体育、艺术、特殊教育等类别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规模基本要求和相应办学条件由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公布。

第十四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教育部制定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