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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江浔阳楼题诗后被谁发现-(宋江浔阳楼题诗被谁发现)

发布时间:2024-08-22 03:32:36 奥数 262次 作者:合肥育英学校

文|无益君

《水浒传》第三十九章江州刺史宋江在浔阳楼饮酒后赋诗一首:

宋江浔阳楼题诗后被谁发现-(宋江浔阳楼题诗被谁发现)

自幼曾攻经史,长成亦有权谋。

恰如猛虎卧荒丘,潜伏爪牙忍受。

不幸刺文双颊,那堪配在江州。

他年若得报冤仇,血染浔阳江口!

心在山东身在吴,飘蓬江海谩嗟吁。

他时若遂凌云志,敢笑黄巢不丈夫!

结果被阿谀奉承的黄文兵举报:“他想超越黄巢,不谋反怎么办?”于是宋江就被审问,被判了死刑,差点没了脑袋。读完这本书,我觉得忠臣义人往往受苦更多,这并不完全令人沮丧。

浔阳楼宋江吟反诗梁山泊戴宗传假信

——水浒传第三十九回

然而,如果把这个案件放在中国古代的法律语境中,“如果有狡猾的罪犯,图谋危害国家,开始疯狂的计划,而不执行,就会受到惩罚,也就是说,他们反对真相”,我们反而理解政府的敏感性。如果您再次联系我们:《宋刑统》中“口陈欲反之言,心无真实之计,而无状可寻者,流二千里”的规定,则宋江被问成斩罪似乎也不算太冤枉。其实,追根溯源,本案的关键在于中国古代“原心定罪”的司法文化。

“本心定罪”也叫“心定罪”,据说是西汉大儒董仲舒在司法实践中发展起来的一套定罪理论,其要义可以概括为:发起的

《春秋》之决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一个人的外在表现是“物”,而隐藏在内心的思想则是“气”。在董仲舒看来,与“行动”和“野心”相比,后者更具犯罪性。因此,定罪的重心当落到对行为人主观心志的考察上。后来,世人又将“原心定罪”表述为“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盐铁论》),“原情定过,赦事诛意”(《后汉书?霍谞传》),于是其主观归罪的色彩就更为明显了。

说起来,即使“原罪”不是中国人的专利,但至少中国人在历史上已经把它运用到了极致。汉武帝时期,颜翼任农部尚书(大司农)。在讨论经济政策时,颜翼的直言不讳令刚愎自用的武帝感到厌恶。善于察言观色的残暴官员张汤注意到了这一点。还有一次,一位同事向严毅反映了国家近期金融法规的不便。颜亦没有说话,只是微微动了动下唇。后来,颜毅因其他事情被起诉,案件恰好由张汤负责。张汤向武帝报告说:“颜乙得知国法不便,并没有主动向陛下报告,而是在心里暗暗嘀咕,应该处死他。”于是中国历史上出现了新的犯罪——“腹诽”,010-

蒲松龄《聊斋志异》第一篇文章名为“腹诽”罪的法理依据就是“原心定罪”。

“原罪”虽然历史悠久,但也为世人所诟病。《考城隍》,讲述了一个叫宋焘的秀才无意中参加阴曹地府的公务员考试的故事。宋秀才素有文才,临场发挥更是出色,他在申论中写道:“有心为善,虽善不赏;无心为恶,虽恶不罚”,众考官为此激赏不已,于是一致认定宋秀才便是河南城隍的最佳人选。宋焘显然没有被胜利冲昏头脑,他以老母年高无人奉养为由,推掉了这桩差事,最终得以重返阳间。宋焘申论中的名句虽然重在为冥判立言,却未尝没有切中传统法律的要害。实际上,“有心为善,虽善不赏;无心为恶,虽恶不罚”正是“原心定罪”更为世俗化的一种表达,可见这一传统的根深蒂固。国人好为“诛心”之说,想来和“原心定罪”的传统有很大的关系。

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原心定罪”可能带来法官的擅断,容易铸张人罪。正如刘师培所言:

说白了,“心”是主观的、隐藏的、看不见的。怎样才能判断内心的善恶之分呢?既然无法判断,“原罪”就必然成为权势人物的“无理施罪”。掇类似之词,曲相符合,高下在心,便于舞文,吏民益巧,法律以歧,故酷吏由之,易于铸张人罪,以自济其私。

回到宋江反诗案,历朝历代以思想、文字罪人的各种做法不绝如缕,背后也正是“原心定罪”的思想在作祟。

然而,如果我们不受过去历史的影响,客观理性地看待“原罪”,也许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么不堪,甚至可以在其中找到一些合理的成分。事实上,如果我们不做出极端狭隘的解读,“原罪”的合理性是毋庸置疑的,而这涉及到原其本心,江州时的宋江虽心灰意冷,却不存造反的念头,相反,汲汲于报效官家以光宗耀祖。“血染浔阳江口”、“敢笑黄巢不丈夫”之言与其说是题写者真实犯意的表达,不如看作是一个人生失意者的酒后发泄。就此而言,官府对案件的定性未能深入案犯的内心,仅停留于语言文字的表层,因而出现巨大偏差,生生把宋江逼上梁山,从中不难发现“原心定罪”司法理念的明显缺陷。

对于“犯罪”,今天的人们通常将其理解为某种行为。就其实质层面而言,该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反社会性(或侵犯合法权益),就其形式层面而言,是受到刑法禁止的。至少主流观点认为,在伦理道德领域,恶是由人的心理状态决定的,而在刑法中,除非存在实际危害社会的行为,否则犯罪不成立。事实上,无论围绕“犯罪”概念的争论多么激烈,对实质的“罪”(guilt)的认识和理解。

然而,如果我们纵观整个法律发展和演变的历史,“犯罪”这一现代概念的历史阶段是最为明显的。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犯罪是行为”似乎已是当今世界不易之论。正是基于这一判断,现代刑法一系列基本原则和制度得以建立,也正是得益于这一立场,现代公民在国家强大的刑罚权面前能够保有最低限度的安全感。

在前现代社会,人们对“罪”的理解包涵了更多的主观元素。至少在宗教教义中,罪只与内心状态有关。

如《圣经》教导人们说:“恨人的,就是杀人。”

在古典基督教教义中,一个人的内心是肮脏、险恶的,他就是一个有罪的人(“原罪”是另一回事)。至于还说:“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犯奸淫了。”

中国古代历史对“罪”的理解与此类似。比如,在古代,刑罚的重心是探查情况。佛教,唯心的色彩更为明显,“万法唯心”被佛教各宗派公认为佛陀思想的精髓。《本事经》卷一佛曰:“诸有业、果,皆依心意。”佛陀在世之时,印度僧众曾为戒律争执,有僧侣指责一盲僧行路踏死虫蚁,犯了杀生戒。佛陀解释,犯戒与否,当视本人内心动机,盲僧踏死虫蚁全属无意,非有意杀生,因此并不犯戒。

《尚书·舜典》的文字晦涩难懂,导致意见分歧。相比之下,晋代法律学者张飞说得更清楚:

《尚书·康诰》记载:“怙终贼刑,眚灾肆赦”,后世学者注释道:“若过误为害,原情非故者则缓纵而赦放之”,“怙奸自终,当刑杀之”。又《尚书》:“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而,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式而,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判断犯罪时,必须以心为本。春秋时期,孔子惩罚鲁国著名学者邵正茂。其中一项罪名是“思想开放、危险”,夫刑者,司理之官;理者,求情之机;情者,心神之使。心感则情动于中,而形于言,畅于四支,发于事业。是故心愧而面赤,内怖而色夺。论罪者务本其心,审其情,精其事,近取诸身,远取诸物,然后乃可以正刑。

可见,在漫长的前现代社会,尤其是遥远的古代,人们倾向于相信法家则毫不隐讳地将社会控制的最高境界概括为“太上禁其心”。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习俗日新月异,民俗风情也越来越鲜明。貌与貌不一样,人藏心不可测,德行礼仪的用处有限,“本心信念”的局限性越来越明显。因此,不可持续。因此,人们不得不放弃对“心”的追求,代之以更客观、更容易把握的标准。这样,听监刑而不刑意就变成了现实。“一开始我还询问他的意图,但最终他放弃了所有意图,专心执行任务”(《吕思勉读史札记》)。也就是说,后世的法则不再注重人心的善恶,而是注重事物的有无。这确实是不可避免的,但它不应该是这样的。事实上,“原罪”之所以在历史上受到重视,很可能不仅仅是因为它有利于维持专制统治,其根本原因在于它抓住了原罪的本质。正如历史学家所谓“罪”实为心中之恶。一个人之所以该罚,与其说是因为其人行为之恶劣,毋宁说是源于其行为所揭示的内心之险恶。进而言之,内心之善恶才是决定罪与非罪的根本,而外在行为之良否反倒可以在所不问了。于是,原心定罪、赦事诛意成为人们的自然选择,而“有心为善,虽善不赏;无心为恶,虽恶不罚”遂成为民间的普遍信仰。这一司法传统自我国汉魏以降直到近代犹有余响。

诚然,吕思勉先生不是专业的法律专家,他的结论主要是根据中国古语得出的。上面引用的西方谚语也是世代相传的老话。当然,人们有理由质疑这种观点的合理性和普遍性。性别。那么,我们来看看当代法学家的观点。

吕思勉老师所言:“刑罚之所诛,乃意而非事”。西方法谚“一个人除非内心邪恶,否则行为不会使他有罪”(Anactdoesnotmakeapersonguiltyunlesstheperson’smindisguilty)的说法亦可与之相印证。

当代刑法学界,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都坚信行为是刑事责任成立的必要条件。当然,这是学界的主流观点,并不能代表所有学者的立场,也绝不意味着终极正确。据笔者所知,我国刑法学界就有少数学者认为,主观罪过才是犯罪构成的核心要素(陈忠林:《刑罚散得集》),刑法应该切中人的意志(冯亚东:《理性主义与刑法模式》)。而国外亦有学者就此观点撰有专文,认为刑事责任的成立无需行为这一“要件”(Criminalliabilitydoesnotrequireanact)。学界这些略显另类的声音至少说明主流的理论无法厌服众心,而当我们把目光转向现实,主流理论的局限性就暴露地愈加明显。

毫无疑问,斯蒂尔是一个危险人物。将这样的人释放到社会上,无异于在守法公民周围安放一颗随时可能爆炸的炸弹。从社会预防的角度来看,这是绝对不可取的。无法对具有明显犯罪意图的犯罪分子定罪,只能反映出执行法理论和制度的薄弱。我们可以想象,如果现行制度承认定罪初衷的合法性,那么本着“恶人不待成功”的原则,司法部门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对斯蒂尔等人定罪,从而充分发挥了捍卫社会的刑法。功能。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想法只是假设。提交人无意改变现行刑法制度,重新打开原判之门。由于刑法的功能是多重的,除了满足保护社会的目的外,还需要保证公众不受到国家惩罚权的肆意侵犯。在当前的历史条件下,后一方面似乎更为重要。基于这样的考虑,坚持刑事责任的行为要求,无非是给人民吃一颗定心丸。

1988年,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受理了一桩案子,案名叫“美国诉斯蒂尔”(U.S.v.Still)。说的是一个叫斯蒂尔的家伙这一天被发现身着伪装,躲在距离一家银行200英尺的货车里面。警察及时逮捕了他,在逮捕现场,斯蒂尔大言不惭地说:“你们真是好样的,你们再晚来五分钟我就进去抢银行了。”就是这样一个案子,当事人的犯罪意图至为明显,然而由于他还没有开始实施通向其犯罪目标的“实质性的步骤”(substantialstep),因而法院最终认定,针对斯蒂尔的企图抢劫银行的指控不能成立。

不可否认,《少数派报告》

在笔者看来,这部电影更像是一部关于法律的大胆预言,而不是一部充满想象力的科幻电影。科幻与现实之间的距离并非遥不可及。作为一种思想和制度,“立志作恶者,不择手段”不仅在历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印记,也可能在未来社会中大放异彩。当然,这必须以发达国家为基础。科学技术水平是条件。

据媒体报道,日本研究人员开发出一种设备,可以初步通过脑电波读取人们的想法。科学家利用核磁共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研制出可以恢复梦境的“读梦机”。随着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在不久的将来,通过机器“读懂”人的思想、预测犯罪的发生也并非不可能。届时,以行为为中心的刑法理念和刑事政策可能已经终结,“原罪”将重新回到舞台。人们会惊奇地发现,兜兜转转之后,刑法的原则和制度似乎又回到了起点。

事实上,一些专家已经对这种可能性做出了大胆的预测。上世纪日本著名刑法学者牧野荣一曾自信地断言,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刑法的演变将从以客观主义为特征的“博爱时代”过渡到“科学时代”具有主观主义的特征。如果这个说法属实,那么在这样一个科技高度发达的“科学时代”,人类应该已经掌握了“本心”的能力。那时展现在世人面前的“初心信念”或许会有不一样的面貌。话虽这么说,由当代刑法原则和制度构筑起来的森严壁垒中似乎已无原心定罪的容身之所。然而,如果我们能够突破现代观念的藩篱,以后现代的视角重新审视既有的理论和制度,则原心定罪更具有前瞻的“科学性”。早几年美国好莱坞拍了一部名叫《少数派报告》的科幻电影(汤姆克鲁斯主演),影片讲述于2054年的美国纽约,当局利用能够预知暴力犯罪发生的“先知”建立起一套“犯罪预防系统”,对即将发生的罪行进行阻止并逮捕可能或正在犯罪的人,此系统使当地的刑事犯罪率降到历史上的最低点。

今天的我们对历史上的原心定罪,是不是应该多一份同情的理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