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废止文件(教育部的新政策规定了)
教育部今天发布《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决定,教育部废止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等3项规定,并修改了《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等3项规定的部分规定。《决定》自2015年11月10日起生效。
此举是依法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举措。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介绍,本届执政以来,教育部已取消或下放了10余项教育行政审批,其中一些在教育法规中作出了规定。为适应简政放权、放管服转职能的要求,相应法规需要及时修改和调整。
此次废止的三项规定包括:1999年8月24日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教育部发布的《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教育于2002年12月31日。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释,随着改革的深入,国务院决定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下放给教育行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取消“自费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机构(含合作)等形式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和“境外办学高校实施专科教育或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审批”。此外,下放的“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认定”“自费出国留学”调整为“先有执照,后有证书”。因此,教育部需要在取消分散审批事项和相关改革要求的基础上,研究清理相关规定。
“在自费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后续监管方面,教育部制定了统一的自费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认证格式,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地区、市)健全规章制度,健全监督体系,注重发挥社会组织的协同管理作用。目前,已有14个省(区、市)出台了本地区自费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其他省(区、市)的相关措施正在制定中。也正在制定中。”该负责人说道。
《决定》另《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将第十条修改为:“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具有十年以上高等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校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删除“校长报请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行使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权”和“校长报请审批机关批准后可以连任”需要批准。”
将《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独立学院院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年龄不超过70周岁,由参加设立的普通高等学校推荐独立学院院长,由理事会或者理事会聘任。”。删除“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同样,由于国务院决定取消“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编写审批”,教育部将第《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条修改为“编写完成的教材必须经教材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编写”。它们可以在小学和中学使用。”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一)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立项”。删去第三十二条中的“项目审批”。
《中国教育报》2015年11月28日版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