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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招生简章2021(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2021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24-08-08 09:35:16 奥数 738次 作者:合肥育英学校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招生简章2021(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2021招生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

第三条学校代码:

第四条学校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低寨路57号

第五条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

第六条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教育

第七条主管部门:陕西省教育厅

第二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根据教育部印发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制定学校的省份、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并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地区、直辖市)。

第九条学校招生委员会参与制定学校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规则,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入学考试

第十条申请入学的考生必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

第十一条根据学校专业培养要求和教学安排,学生入学后所有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参加非英语国家统一考试的考生入学后需要重考英语,请谨慎申请。

第四章入场规则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整比例。调整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实行远程网上招生。

第十三条并行志愿录取或者顺序志愿录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的规定执行。在实行平行志愿招生的省份,如果同批次在线志愿者招生控制分数不合格,可以招募志愿考生。在实行顺序志愿招生的省份,如果第一志愿考生名额未满,则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第十四条专业录取规则:按照调整比例晋级的考生,学校按照考生第一选择专业的规则安排专业,其后第二选择视为并列选择。不会有太大的分数差异。总成绩相同时,按语文、数学、综合文(理)科、外语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

第十五条符合照顾条件的考生,在审档时按国家照顾政策加分后的分数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六条高考成绩不能满足所报专业但服从专业调整的考生,将按系统自动分配至其他专业;不服从重大调整的,将予以退出。

第十七条招生过程中,如各专业报考人数不平衡,学校可根据学生所在省份招生部门的相关制度,对专业之间的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预约计划用于调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规定报考比例下在线报考学生人数的不平衡情况。普通本科生预约计划控制在1%以内,艺术类本科生预约计划控制在15%以内。

第十八条体检要求严格执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以专业课、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最低控制线为前提,录取将根据专业课程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如果成绩相同,则按照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江苏省考生录取规则为:先评分,后评分,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江苏省考生通过CC考试、必修科目4C、综合素质评价和技术科目即可报考该校。

第二十一条学校录取规则与学生原籍省份教育考试部门录取规则相冲突的,以学生原籍省份教育考试部门录取规则为准。

第五章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颁发

第二十二条学生完成学业并考试合格后,由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以电子方式颁发经教育部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上加盖“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字样。

第二十三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学生,由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四条新生入学后,将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一经发现不合格或者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并退回原籍地。

第二十五条毕业生就业实行双向选择。单位确定后,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规定,颁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及本科毕业生就业登记证》,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享受就业的好处。平等待遇。

第二十六条2020年普通本科生学费标准为:文法类、财经类、理工科类专业学费、外语类专业学费每生元每学年,旅游管理类专业每生元,艺术类专业学费每生每学年元,住宿费按每生每学年计算。学年学费2800元。学生中介费本着自愿原则,按实际费用收取。学校收费及退费办法严格按照《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物价行发[2005]148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学校建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俭学、校内奖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伙食补贴等相结合的奖励资助制度。新生报到入学时,开设““绿色通道”,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第二十八条

咨询热线:029—、(招生办公室)

通讯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低寨路57号

邮政编码:

网址: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上级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上级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